-
楊的妹妹楊和關的關係是同居關係。 如果結婚證是楊本人的照片,那可能是無效的婚姻。 作為楊,他可以直接起訴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這些案例被選中。
閆恆春律師。
-
1、楊姐和關是同居關係,楊姐和關姐是無效婚姻。
2. 法院應駁回訴訟請求。
-
新婚姻法實施一年後,沒有事實婚姻這回事,所以本來就沒有事實婚姻這回事。
2、楊、關沒有登記結婚,因為楊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他們只住在一起。
3、楊姐無意嫁給關姐,而是楊姐冒用她的名字娶了楊姐,所以楊姐和關姐是無效婚姻。
2、法院應裁定楊姐與關某的婚姻無效,駁回楊某的訴訟。
-
林楓犯了重婚罪,在教堂裡舉行婚禮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所以莉安娜的財產田四是不能分割的。
-
宣告死亡的申請是否成功? 林楓不是在發現後主張撤銷死亡宣告書嗎?
宣告死亡後,宣告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個人財產作為遺產繼承。 被宣告死亡人未死亡的,該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出庭後申請撤銷宣告死亡。 撤銷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可以要求歸還財產,那麼他在迷茫時立下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他的房子和汽車應該一分為二地交給田四。
但是,根據本案事實,尚不清楚是否撤銷了死亡宣告,如果沒有,則該人將來對遺產的處分或在宣告死亡時依法處分其財產,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
(一)繼承權由自然人複製的
基於某種身份關係。
貧鈾權利。
首先,繼承權是自然人享有的權利; 其次,繼承權是一種以某種地位為前提的權利。
2)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享有的權利。
繼承有兩種型別: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之間也有區別。 法定繼承權是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享有的繼承權,來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只有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才享有法定繼承權; 遺囑繼承權是遺囑繼承中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定繼承人才能享有遺囑繼承權,遺囑中未指定的繼承人雖然可以享有合法繼承權,但不能享有遺囑繼承權。
3)繼承的標的物是繼承。
繼承是基於財產利益,包括正資產和負資產,但不是地位利益。 因此,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 沒有繼承,繼承就不能實現。
4)繼承權是繼承人死亡時只能行使的權利。
在被繼承人去世前,繼承權只是一種期待權,繼承人無法實現繼承權; 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權歸屬,繼承人可以行使繼承權。
-
1 如果女方要求離婚:
a 所有財產在A和B之間平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b 如果婦女有證據證明丈夫同居或重婚,婦女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重婚,與另乙個有配偶的人同居......
2 如果您不離婚,甲方因自然原因死亡且不立遺囑
a 將所有財產的一半分給婦女的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b 遺產的其餘一半屬於丈夫,由他的一級法定繼承人繼承,包括他的妻子、兩個婚生兒子和乙個五歲時非婚生的小兒子。 小輩沒有繼承權,5歲的兒子應作為未成年人照顧。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父母、配偶和子女是第一合法繼承人。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 )
3、甲方去世後對外經營的債權和債務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和債務。
債權人權利:分割的一半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是男方的遺產,由繼承人按照上述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債務:無財產協議的,為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連帶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死亡的,尚存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連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
在法庭上,辯護一般不需要法律規定,只需要證據什麼的,法官對法律規定瞭如指掌。
1.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婚姻法》第十七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個人專用除外),在一方死亡時屬於他的一半財產。超過300萬的房屋、某些固定資產和一些外債,除非能證明它們不是共同財產,否則將分成兩半。
2.晚輩有非婚生子女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二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以協議或訴訟方式離婚。 乙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6條、《婚姻法解釋(1)》第1條、《婚姻法解釋(2)》第27條的規定,要求過錯方甲賠償(賠償金額由法官酌情決定)。
3、無遺囑未離婚、自然死亡的,依照《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依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繼子女。
因此,甲的私生子和甲的兩個兒子,乙和甲的父母(如有)是甲的法定繼承人,晚輩不能繼承甲的遺產。 它以《繼承法》第10條為基礎。 在遺產分配中,按相同順序的繼承人一般平分; 那些無法工作和沒有生計的人應該得到適當的照顧; 支援多的人可以分得更多; 那些有條件但不支援他們的人應該得到較少或沒有支援; 但是,由法官決定多給多少和少給多少。
它以《繼承法》第13條和《繼承法解釋》第30條為依據。
4、未追回的經營資金及其他財產債權屬於甲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第三條和《繼承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甲生前未清償債務,應當由其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繼承與發展解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清償。
來自公明財富傳承管理集團。
-
1、乙再婚的,婚姻關係不能自動恢復;
2. 除非得到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同意,否則一般不允許;
3、房產已售出,無法歸還原物的,視為適當賠償;
第四,張布不會回來。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要求返還財產,原財產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還。
-
可以具體查詢教材相關知識點進行解答
李氏去世後,就已經存在繼承問題,即六間房中的三間應該屬於李氏遺產(三間房屬於李氏妻子),李氏遺產應由李氏妻子和兩個兒子分割,如果平分,李氏妻子應有四間房,李氏大兒子應有一間房,小兒子應有一間。 >>>More
法律分析: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屬於婚姻案件。 婚姻家庭糾紛的主要型別可分為三個階段:婚姻合同和同居糾紛、婚姻糾紛和離婚糾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