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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去世後,就已經存在繼承問題,即六間房中的三間應該屬於李氏遺產(三間房屬於李氏妻子),李氏遺產應由李氏妻子和兩個兒子分割,如果平分,李氏妻子應有四間房,李氏大兒子應有一間房,小兒子應有一間。
長子死後,他的一半房間歸遺產所有,(另一半歸妻子所有),這一半分給妻子、兒子和母親,不得分三分之一。
鑑於長子先死,可以由兒子繼承,又因為大兒媳照顧李氏妻子直至去世,並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李氏妻子應從大兒媳婦的遺產中分得一定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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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李先生和李太太的兩個兒子都有權繼承。 既然長子出了車禍,那麼大兒子的兒子就可以代位繼承李先生和夫人的房子,因為在長子去世後,兒媳婦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所以大兒子的兒媳也可以作為第一繼承人繼承李先生和夫人的遺產。
綜上所述,李先生和夫人的第一繼承人是:李先生和夫人長子的兒子和兒媳,以及李先生和夫人的小兒子。 他們三個可以平分,也可以不平分,可以協商解決,反正都是第一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岳母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的,作為第一級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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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默和妻子沒有遺囑,正常財產在兩個兒子之間是平等的,但如果小兒子不履行贍養費,則由法官自行決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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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嚴格按照我國性別平等、養老、育兒等相關法律法規,優先考慮無勞動能力、無生計的繼承人利益,倡導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和諧團結的精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繼承繼承的順序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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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繼承人死亡,則代為被繼承人繼承,即A、B、C繼承被繼承人兒子的份額,D繼承被繼承人女兒的份額。
同時,喪偶兒媳婦已經為她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以成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第一繼承人。
綜上所述,E繼承了1 3,A、B和C分別繼承了1 9,D繼承了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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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遺囑,將按照成文法繼承,繼承權由第一繼承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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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的妹妹楊和關的關係是同居關係。 如果結婚證是楊本人的照片,那可能是無效的婚姻。 作為楊,他可以直接起訴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這些案例被選中。
閆恆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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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姐和關是同居關係,楊姐和關姐是無效婚姻。
2. 法院應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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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實施一年後,沒有事實婚姻這回事,所以本來就沒有事實婚姻這回事。
2、楊、關沒有登記結婚,因為楊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他們只住在一起。
3、楊姐無意嫁給關姐,而是楊姐冒用她的名字娶了楊姐,所以楊姐和關姐是無效婚姻。
2、法院應裁定楊姐與關某的婚姻無效,駁回楊某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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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涉嫌重婚。
2. 丙、甲不知道何時登記結婚,不承擔法律責任。
3、丙與甲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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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與配偶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一方已經結婚,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沒有與另一人取得結婚證。
2、“乙憑本結婚證申請單位住房”是典型的無法律依據的“不當得利”法律現象,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
3. 丙人不構成重婚罪,他在不知道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 他有權申請解除甲與乙的婚姻關係,或申請解除與甲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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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0條至第9條 夫妻雙方可以預約。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共同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雙方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父母和子女有權相互繼承。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有虐待和歧視。
繼父、繼母與由繼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親子關係的,應當執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這種關係在婚姻成立之初就明確沒有形成,則無需執行該規定。 後者對你有好處,但 30 年前的人很少忽視繼子女。 除了繼承之外,父母還可以直接將財產贈予子女,並且可以以父母認為公平的方式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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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願意提供幫助。 之後您可以採用私人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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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不動產、婚後雙方抵押、離婚時財產分割、婚姻法增值部分分配的司法解釋,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第二十四條)頗具爭議:
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屬於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則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債務。
簡單來說,如果夫妻一方背地在外面簽了借條,即使他不知道,也會因為夫妻關係而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三種例外:1
您可以證明債權人和您的配偶已明確同意這是個人債務; 2.你的丈夫和妻子有乙個AA系統,債權人知道; 3.您可以證明您配偶的債務沒有用於您配偶的共同生活。
否則,推定為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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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弱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叢林法則就會吃掉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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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權喪失的情形。
1.故意殺害死者;
2.為繼承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害人或者虐待被害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毀壞遺囑,情節嚴重的。
2.繼承方法和繼承分配。
1)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人。
1)一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前款規定包括血親關係和虛構血緣關係。
3)已履行對公婆或岳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為第一級繼承人。
4)非繼承人,但不能工作、無生計的,生前由死者供養的,或者撫養死者較多的遺產,可以適當分割。
2.代位求償權。
(一)代位求償人是繼承人的子女,先於繼承人死亡;
2)代位求償人是被代位求償人年輕一代的直系血親,代位數不限;
(三)代位被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4)代位求償人一般只能繼承到代位求償人的繼承份額為限;
5)代位求償適用於法定繼承。
3.轉讓繼承權。
2)遺囑繼承。
遺囑無效的情況:
1) 受限制和無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遺囑;
2) 在脅迫或欺騙下訂立的遺囑;
3)偽造遺囑;
4)部分篡改的遺囑;
(五)處置屬於國家、集體的遺囑和他人的一切財產;
6)遺囑未為無工作能力、無謀生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的,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3. 婚姻的效力。
結婚條件:
1.法律條件。
1)男人和女人都是自願的;
2)雙方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 禁止事項。
1)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撤銷權只能由被脅迫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行使。
4. 離婚時的財產處置。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要求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有經濟困難,另一方應從他或她的個人財產(如住房)中提供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約定,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1.重婚;
2. 有配偶的人與另一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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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追溯到同血,再追溯到三代以下的親屬。
例如,如果丈夫和他的表親屬於第一代旁系血親,則個人可以首先追溯從母親到與表親有親屬關係的外祖父母的關係。 外祖父母是第一代,倒數到表哥的母親,即我姑姑,是第二代,再倒數到表哥,就是第三代。
法律分析: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屬於婚姻案件。 婚姻家庭糾紛的主要型別可分為三個階段:婚姻合同和同居糾紛、婚姻糾紛和離婚糾紛。 >>>More
您好,要看房子的性質,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婚姻法》解釋(三)明確規定房屋登記名稱和財產取得者,取得財產的一方也必須向另一方補足經濟差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