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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網際網絡廣告是指通過網頁、網際網絡應用等網際網絡媒體,以文字、音訊等形式直接或間接推廣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
2)利用網際網絡發布、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不要以欺騙性的方式誘騙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
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服務,不得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網際網絡鏈查網設計、製作、發布。禁止使用網際網絡宣傳處方藥和菸草。
法律依據:《網際網絡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商品,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服務,不得由任何單位和個人設計、製作、在網際網絡上發布。
禁止使用網際網絡宣傳處方藥和菸草。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醫療、藥品、特殊醫療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不得擅自發布。
第七條 網際網絡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以便消費者識別為廣告。
第八條 利用網際網絡發布、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 在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不要以欺騙性的方式誘騙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
第十條 網際網絡廣告主應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投放網路廣告需要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用內容等證明檔案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網際網絡廣告發布者委託網際網絡廣告代理商、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網際網絡廣告代理商或者廣告發布者。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廣告主、廣告代理商推送、展示網際網絡廣告,能夠核實廣告內容,作出廣告發布決定的,屬於網際網絡廣告發布者。
《辦法》主要內容概要:
1.網際網絡廣告應當具有辨識度,並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以便善於消聲浪者將其識別為廣告。 >>>More
法律分析:本規定所稱網際網絡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稿方式在網際網絡上生產、傳播、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一)專門為網際網絡製作的網路娛樂、網路遊戲、網路表演、網路藝術作品、網路動漫等網際網絡文化產品; (二)在網際網絡上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或者複製的網際網絡文化產品,傳播娛樂、遊戲、表演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 >>>More
法律分析:網際網絡廣告是指通過網頁、網際網絡應用等網際網絡媒體,以文字、音訊等形式直接或間接推廣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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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盡快上線,經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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