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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規定所稱網際網絡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稿方式在網際網絡上生產、傳播、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一)專門為網際網絡製作的網路娛樂、網路遊戲、網路表演、網路藝術作品、網路動漫等網際網絡文化產品; (二)在網際網絡上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或者複製的網際網絡文化產品,傳播娛樂、遊戲、表演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
法律依據:《網際網絡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絡安全的決定》、《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的, 加強對網際網絡文化的管理,保護網際網絡文化廣泛掌控的網際網絡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網際網絡文化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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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際網絡文化管理,維護網際網絡文化單位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網際網絡文化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絡文化產品,是指通過網際網絡生產、傳播、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視聽製品;
2)遊戲產品;
3)表演(節日);
4)藝術品;
5)動漫等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絡文化活動,是指提供網際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二)在網際網絡上張貼文化產品,或者通過網際網絡向電腦、固定電腦、移動機器、收音機、電視機、遊戲機等使用者終端傳送文化產品,供網際網絡使用者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傳播;
3)網際網絡文化產品的展覽、競賽等活動。
網際網絡文化活動分為商務和非商務兩大類以營利為目的的網際網絡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網際網絡使用者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網際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非商業性網際網絡文化活動,是指以不營利為目的,不向網際網絡使用者提供網際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綜上所述,新規定明確將網際網絡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下放到縣級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新規定還對個別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進行了一定的調整。
法律依據:《網際網絡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際網絡文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絡安全的決定》、《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維護網際網絡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網際網絡文化健康有序發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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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大家好,在網際網絡的背景下,談談對營銷的理解,內容如下:在網際網絡技術不斷改進和公升級的條件下,社會各行各業都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 在網際網絡技術的支援下,集中各行業的優勢條件,是各行業未來發展的必由之路。 >>>More
現階段,網際網絡仍未得到蓬勃發展,隨著“網際網絡+”發展的號召,不僅受到各領域的企業的歡迎,網際網絡可以說是各行各業、各企業的前進方向。 而且,“網際網絡+”熱潮有兩個非常明顯的特點:一是全國網際網絡市場的分割; 二是中小城市本土市場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