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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 因此,沒有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資本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應當向勞動資本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您的保密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您所謂的“保密補貼”,也就是法律上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的。
我不知道你為雇主工作了多長時間,但如果你的情況屬於上述第82條,你也可以要求雇主向你支付雙倍的工資。
希望以上分析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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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外,員工不領取任何保密補貼,離職後不得加入同性質的公司。
這是不合法的,不給錢就進不了同一家公司。
放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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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支付保密費,則保密協議無效。 無需簽訂僱傭合同,您可以仲裁要求您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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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約定,不得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類資訊。 負有保密義務的一方違反協議,將保密資訊洩露給第三方的,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和僱傭合同之間沒有從屬關係。 雙方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因此,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只簽訂保密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引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通過前款方式取得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協議或者權利人關於商業秘密的保全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業秘密。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而獲取、使用、洩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實用性強、已由權利人保密的技術資訊和商業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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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保密協議。 裂解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簽訂的協議。 保密協議是雙方之間的協議,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類資訊,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
保密協議可以與僱傭合同分開存在。
1. 保密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保密協議內容如下:
1、雙方應對本協議內容保密,未經披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業務、財務、技術、產品資訊、使用者資訊或其他標有保密檔案或資訊的內容暴露給本協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以履行本協議或在本協議期間取得或接收;
2、除獲得對方書面許可外,甲方、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內容及另一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獲得的商業資訊;
3. 本保密義務在本協議期滿、終止或終止後仍然有效。
2.技術保密協議模板。
技術保密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訂:
披露方: 接收方:
專案名稱: 專案建設地點:
機密資訊用於:(裝置製造、設計、**)披露方和接收方統稱為“方”,單獨稱為“方”。
“關聯公司”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協議一方或受他人控制或與他人共同控制的乙個或多個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商業組織。 就本協議而言,控制權是指在這些商業組織的董事會選舉或類似於董事會決策機構選舉的選舉中擁有至少 50% 的投票權(無論名稱如何)。 鑑於在專案實施過程中,披露方打算向接收方披露有關專案的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專有技術、商業秘密、設計資料(圖紙、**、說明書等)和其他機密資訊。
為此,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23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予以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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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密協議顯然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保密協議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合同,只要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您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加班工資等; 從離職時間算起,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More
1、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勞動合同是否訂立,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必須強調的是,事實上的僱傭關係也受到法律保護。 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應當當受理。 >>>More
你好,不違法。
1、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這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程式性規定,因此您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