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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在婚前財產上加乙個名字是有用的,這一行為被視為當事人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財產屬性因名字的加而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和處分。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者配偶一方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3) 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一方通過其智財權獲得的收益。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能夠取得的財產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和解補償。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裡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二種含義是,丈夫或妻子在作出重要決定時,應平等協商,達成共識,而不是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志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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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雙方都願意,並且有相關部門的公章,就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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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用。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買房順序與婚姻法律關係最大的是承認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你在婚前買了房子,那麼房子上寫著名字的一方的名字就屬於該方,屬於個人財產。 除宴席外,惠非買家將公安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層笑容和回答所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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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
婚前,也就是拿到結婚證之前,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通過個人購買的,沒有貸款,可以在婚前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但要經過房產交易的手續,通過贈與,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需要支付契稅和其他稅款。婚前買房,婚後加個名字是有用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關於財產分割,有約定的,依照約執行,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般考慮各方對不動產的貢獻等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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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 婚後加名是有用的,婚後給婚前財產加名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加名後的婚前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會因出資等原因平分。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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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 婚後加名是有用的,婚後給婚前財產加名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加名後的婚前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會因出資等原因平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毀壞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森巨集 (四)繼承或者贈與財產的,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聯合出售彈簧製劑應當擁有的其他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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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婚後有用,離婚後財產有權分割,如有分割協議,按約定辦理,無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的利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零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首先要明確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只要房產證在你名下,至於婚後一起還貸,用來還貸的金額和以後房產的公升值都屬於婚後聯名財產, 兩者將平分。 >>>More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如果父母在婚前贈送,除非說是明示贈送給雙方,否則應當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