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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限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免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擔保人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限內不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免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因此,免除了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限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免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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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分為兩點:
1、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條上的110天是偽造的,並且10天的保證期已經過去,至少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能否起訴對方欺詐,需要您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如您持有的擔保合同原件,保證期為10天)。 此外,對方要求你承擔的金額已達到欺詐門檻(2000元)。
2. 您需要弄清楚您提供的擔保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
在一般擔保的情況下,只有在債務人勝訴且無法從債務人那裡獲得還款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向您索要錢財。
如果是連帶的,只要有擔保的債務到期,債權人就可以向您索要錢財。
所以你看看原始合同中約定了什麼?
規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一般擔保。
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保證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串通欺騙擔保人提供擔保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其真實意圖,迫使保證人提供擔保。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由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一般擔保。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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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借據中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那麼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借款人)還款,但必須給對方一定的時間準備,期限屆滿,如果債務人仍不還款,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為兩年。
其次,您作為擔保人,以擔保人的名義簽署借據,依法推定您為連帶責任的擔保人。 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要求擔保人或債務人還款,也可以起訴連帶責任和個別責任。 因此,作為擔保人,您必須償還貸款。
至於您的損失,您只能向債務人索賠。
此外,如果您為他人提供擔保,建議您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您承擔一般擔保責任。 然後你就可以先獲得辯護權,這對你更有利。
首先,由於沒有約定的還款期限,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貸款,但要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其次,由於您沒有明確規定該擔保是一般擔保,法律推定您是連帶擔保人。
第三,作為債權人,他不會一直放手。 只要他要求你履行擔保責任,一旦訴訟上法庭,你就必須還清債務人的債務。 挽回損失的唯一方法是向債務人追償。
第四,你現在能做的是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這樣債務人就不會轉讓財產,你也無法收回。
還有一點是,如果債權人向你主張權利,但你在他給你的履約期滿後仍未還款,且兩年內沒有再次追查或起訴法院,則訴訟時效已過,不能再要求你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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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需要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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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他們可以做到,但即使換了,也改變不了你擔保人的性質,一般只要債務人不還錢,你還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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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責任: 1.一般擔保責任。 激勵性償付義務是,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必須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擔保責任。 償付義務是指債權人有權在債務到期償還時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還款。 擔保為一般擔保的,擔保人有權在一審中抗辯,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者擔保權益執行失敗之前,擔保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
連帶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銷擔保人責任:同一債權人權利同時具有擔保和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滿後不碾壓擔保權益,導致擔保物價值減少或者損害或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了部分或全部擔保物, 保證人應當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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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責任是:
1. 一般保修責任。 擔保人的責任是,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其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擔保責任。 債權人有權在債務到期償還時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償還債務。 擔保為一般擔保的,擔保人有權在一審中抗辯,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者擔保權益執行失敗之前,擔保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
連帶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3.免除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人的權利同時具有擔保和擔保,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滿後不行使擔保權益,致使擔保物價值減少或者損害、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了部分或者全部擔保物, 保證人應當在債權人放棄租船權的範圍內減少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形式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有權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未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之前,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執行財產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了履行債務的能力;
4)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是連帶責任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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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責任: 1、作為一般擔保責任的保證人,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承擔清償到期債務的責任; 2、連帶擔保責任:當債務達到還款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者擔保人償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兩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的分擔責任,按照各自責任的大小確定; 很難簡單地指責任大小的確定,責任是平等的。 實際承擔超過其自身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兩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的分擔責任,按照各自責任的大小確定;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由其平均承擔。 實際承擔超過其自身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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