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些破產企業,如何讓企業破產

發布 財經 2024-05-2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企業法人到期債務無法清償,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可以申請破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第七條 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尚未清算或者尚未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企業倒閉和破產是兩種不同的情況。 企業破產是由於企業法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因資金損失而破產,並依法解散、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自公司清算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但公司通過修改章程存在的除外;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散決議,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解散決議; (四)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公司破產程式為:1、向法院申請破產; 2、成立清算組,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及確認報告; 4、清算應當依法進行; 5、清算完成後,應準備清算報告並報銷確認; 6、破產程式結束,辦理公司登出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6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小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完成後,清算組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海雹東會議、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並宣布公司終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分立而需要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公司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而無法繼續經營,法院宣告停止經營,清算債權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依法宣告破產的,法院應當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和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小組,依照有關法律對公司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正清償債權債務,保護債權債務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償付能力,可能導致償付能力不足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第三條 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有管轄權。

    第四條 本法對破產案件的審理程式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啟動的破產程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具有效力。

    外國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進行審查, 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認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承認和執行的裁決。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是建立清算小組,該小組的建立方式因清算型別而異。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應將公司的經營權全部轉讓給清算組。 公司公章,公司進入清算程式後,應嚴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法律是盲目的,法律是有根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尚未清算或者尚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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