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發布 財經 2024-02-06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以產權作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和債務人的股東都參與重組。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在某些情況下,人民法院還可以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 2.經理的職責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負責管理工作,管理人在重整中的作用更像是監督人,監督重整活動。 3、重整企業可以採取多種重整措施,除推遲或減少償還債務外,還可以採取將全部或部分股權無償轉讓給重整人、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權或資產等方式。 4.對擔保權益的限制不同。

    行使特定財產的優先償付權不受破產清算和調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 重組程式是強制性的。 6、債務人的權力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以管理自己的財產,並負責制定和實施重整計畫。 除非債務人有破產、欺詐、無行為能力等。 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能管理其財產,而由管理人接管。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申請前提條件不同。

    雖然破產清算重整是在企業到期債務無法清償、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並徵得全體利害關係人的同意。

    2.申請的主題不同。

    就破產清算而言,除債權人、債務人外,企業已解散但尚未清算或者尚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對於破產重整,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同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債務人或者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此外,商業銀行、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破產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3.申請時間不同。

    在破產重整方面,只要企業法人喪失償債能力的明顯可能性,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 破產清算的前提是債務人已經破產,即債務人到期債務無法清償,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償付能力。

    百科全書 - 破產重組。

    百科全書 – 破產和清算。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引入的一種新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有破產原因但有保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在法院主持下,在利害關係人參與下進行業務重組和債務調整的法律制度, 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難,恢復經營能力;

    2、破產清算是指破產集團接管公司,在宣布破產後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置和分配的制度;

    3、《破產法》規定了三種程式,破產清算、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是破產程式中的兩個不同的子程式,重整可以轉為清算,但不能轉入重整程式。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員工安置的優先次序沒有區別,一般來說,破產重整更有利於員工的利益。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從員工安排的角度來看,沒有區別,但破產重整對員工更有利。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前者可以重新開發,後者無異於解散。

    之前有一家國企,快要破產了,還沒到,就和銀行抵押了這個那個,錢一到,領導就分了......第一員工??? 讓我們看看還剩下多少......國內有很多這樣的。 接過後,首領立刻消失了。

    但是,國家有破產、重整等一系列政策,優先解決職工等,否則只有法律訴訟或法律復議

  7.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1、參與破產清算、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2.經理的職責不同。 3.對擔保權益的限制不同。 4、重組程式為強制性程式。 5.債務人的許可權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尚未清算或者尚未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公司破產重整並不優於破產清算,有以下區別:

    1、申請條件不同,破產清算申請人只能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但破產重整申請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是債務人的股東

    2、管理人職責不同,破產清算管理人主要負責管理工作,但破產重整管理人主要負責監督重整活動

    3.其他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家屬破產清算的,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債務人或者出資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1)申請原因不同。破產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仍有救助的希望,並取得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同意。 (2)申請時間不定。

    破產清算以債務人破產為前提,債務人可能有破產原因時,可以提出重整申請。 (三)申請主體不同。 破產清算申請人只能是債務人和債權人,而破產重整申請人既可以是債務人的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的股東,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並記住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並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 並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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