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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提出投訴; 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和法律文書。
1. 投訴。 1、投訴的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
第二條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檢查,適用本條例。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勞動安全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3)雇主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職業介紹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符合國家關於就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考核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事項。
2、投訴法律檔案:勞動監察投訴。
被投訴人:(在被投訴單位營業執照上寫上註冊名稱)。
法定代表人職位:聯絡人**。
投訴。
清楚地寫下誰在抱怨,你想抱怨什麼,以及你想抱怨什麼。 投訴應清晰具體。 投訴要求有若干要··以示。 )
事實和理由。
說明僱傭關係的建立時間、投訴的時間、過程和結果。 投訴內容中有要求支付工資的,應當列明數額和計算方法。 )
真誠地。 勞動監察大隊。
投訴人:年、月、日。
二、仲裁。 1、仲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仲裁法律檔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書。
事實和理由。
真誠地。 勞動和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年、月、日。
附件:1.仲裁申請書副本;
2.證據清單和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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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直接去法院起訴並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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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違反有關規定的,可依法通過信訪等方式進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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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過人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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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勞動監察和工會組織可以組織雙方調解)、勞動仲裁(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訴訟(對仲裁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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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調解、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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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形式]勞動部第1994號第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由其親屬或者委託他人代為領取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雇主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支付給雇員的工資的金額、時間、姓名和簽名,並儲存至少兩年以備將來參考。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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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工資單是正常的,很多公司沒有工資單,這是公司內部管理的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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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為什麼沒有工資單,知道你的工資是每個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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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正常,一般都是打卡的,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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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這種情況在這個行業可能比較普遍,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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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勞動局提出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屆時問題無法解決,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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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直接致電您當地的勞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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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務費糾紛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勞務費。 具體情況,請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自行核實確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之間基於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中若干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屬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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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協議和合同,很難通過法律程式獲得薪水。 如果有,你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這樣99%的人就可以得到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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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勞動爭議的解決規定如下: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既適用於仲裁程式,也適用於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中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請求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通常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未提起訴訟,逾期未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當地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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