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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以下的兒童沒有這項權利。
在離婚後的任何時候,如果配偶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重大變化,丈夫和妻子可以提出變更子女監護權的請求。
要求。 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作出變更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願意與對方同住,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上述規定,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權。
離婚後,誰撫養孩子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考慮,在此前提下,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決定何時離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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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通常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提交法院,法院通常會根據孩子的發展利益和孩子的意願來決定孩子將與哪一方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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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樣的權利。 但是,這也會影響法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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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接近 10 歲,您也可以要求法院諮詢孩子。 如果你太年輕,如果你不上學,還在上幼兒園,你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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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您已年滿 10 歲,法院在確定撫養權時會徵求孩子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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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權必須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考慮,雙方應理性對待子女撫養權,10歲以上子女有認知能力,可以與父母任何一方一起選擇,法官會根據子女的選擇、真實意圖等因素考慮判決是否仍在監護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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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以下的兒童沒有這項權利; 只有年滿 10 歲的兒童才有權選擇與誰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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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孩子年滿2周歲,原則上誰撫養孩子對孩子更有利,但同時尊重孩子的選擇權。 孩子有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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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2歲以下兒童應服從婦女,2至10歲的兒童應按照有利於兒童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斷,10歲以上的兒童應徵求兒童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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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不是太糟糕,是否給予選擇權由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父母之間因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母親同住發生糾紛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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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只能在量刑時作為參考,法官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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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參考他的意見,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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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他們會尊重孩子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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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離婚後,10歲的孩子會和誰一起去?
1、十歲時,孩子可以依法自由選擇。 離婚後,子女如下:
1)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會獎勵給婦女;
2)對於兩歲以上的兒童,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3)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主要考慮的是經濟狀況、與子女的情感親密程度等;
4)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5)父母雙方可以同意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失。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 夫妻離婚後,子女將向誰登記?
離婚後,孩子的戶籍問題一般隨著離婚問題的解決而得到解決。 對於離婚夫婦的戶籍,根據有關規定,離婚雙方可以持戶口簿原件和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分割或轉移手續,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法院關於戶口分割、戶籍設立的規定辦理。判決書或調解書。
根據戶籍管理規定,孩子的戶籍可以跟隨父親或母親,這是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
1、通常離婚後誰對孩子有監護權,誰就按照孩子的戶口進行;
2、未滿18周歲的,需由父母代為辦理戶口遷移事宜;
3、子女年滿18周歲,可自行辦理戶籍轉移;
4、年滿18周歲,可以有單戶獨立家庭,憑身份證、戶口可到派出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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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後,孩子在10歲時有選擇權。 如果10歲以上的離婚父母之間因與父親或母親同住的未成年子女的存在而發生爭執,應考慮孩子的意見,以便年滿10歲的孩子有權選擇與哪乙個一起生活。
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如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與父親同住: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兒童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同住。
法律依據:爐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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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兩歲以下的嬰兒一般應由母親撫養。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與父親住在一起。
其次,對於2歲至10周歲的兒童,父母可以協商和解,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將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並結合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最後,對於10歲以上的兒童,在確定兒童的監護權所有權時,應考慮兒童的意見。
離婚後,如果配偶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子女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他們可以提出變更子女監護權的請求。 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同住的父母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子女的;
3)年滿10周歲,願意與對方同住並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贍養費的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對於有固定收入的人,子女撫養津貼一般可以按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由兩個以上子女負責撫養費用的,可以適當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如無固定收入,子女撫養費津貼數額可參照上述比例,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
3、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減少上述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承擔部分或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離婚後探望子女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1086條。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義務。
二、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父母探視子女,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 中止原因消失後,應恢復探視。
未滿12歲的兒童不允許在公共道路上騎自行車,而國家交通法規中制定的確切規定規定,對於12歲的孩子來說,他們太小了,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在路上騎自行車是非常危險的,必須禁止。 >>>More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官在審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將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為主要依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