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投降的認定? 如何確定自願投降

發布 社會 2024-04-28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願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對犯罪較輕者,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述罪行,避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1]。

    從法律意義上講,自願投案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願投案自首”和“如實供認罪行”。 投案自首是自願投案的基本條件,但投案後未如實供認的,不構成自願投案。

    就時間而言,投降是第一位的,投降是後來的。 [2]

    現在也指主動誠實地承認自己的錯誤。

    中文名。 投降。

    外文名。 自願交出自己的發音。 zì shǒu

    意譯。 投降並承認責任。

    類別。 的話。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自願自首的認定:1、自願自首; 2、如實供認犯罪。 自首構成: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即為自首。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對於自願投降的確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基本要素。 首先,它必須是自願交出的; 第二,他們必須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願投案和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處理自願投案和立功的具體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自首”:

    (一)犯罪嫌疑人向本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自首,或者先信、電報投案自首的;

    (三)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因可疑行為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才自願供認犯罪行的;

    (四)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願投案的;

    (五)經調查發現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自首,但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六)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在親友的勸說或者陪同下;

    (七)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送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八)犯罪後自願報案,雖未表明是犯罪人,但未逃離現場,接受司法機關訊問並供認犯罪;

    此外,交通事故發生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首”。

    (一)在實施多項犯罪時,僅供認部分犯罪的,只能認定部分犯罪是自願投案的;

    (二)共同犯罪,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向已知的同案犯供述;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應當供述其知悉的其他共同犯罪事實;

    4)如實供述必須是犯罪的主要事實;

    同一犯罪行為不止一項的,供述內容應當在5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對犯罪較輕者,可以免除處罰。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自願投降的認定。

    1.自首的認定一般是指犯罪後自願投案,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對犯罪較輕者,可以免除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一般自願投降]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對犯罪較輕者,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自願投降]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2. 自願自首傳票可否被認定為自願自首?

    被傳喚人被傳喚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是否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應當區分兩種情形:

    一是偵查人員在被傳喚到指定地點後,在訊問前或者訊問過程中,自願表示願意接受國家審查起訴,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其已投案自首;

    第二,如果被傳喚人被傳喚後運氣好,確信偵查機關沒有犯罪證據,只是出於絕望的審訊才供認不諱,則不應認定其自首。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自願投案事實認定:司法機關未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司法機關未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即使發現,犯罪嫌疑人仍未受到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或者被強制措施的, 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自首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對犯罪較輕者,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供認不諱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相關回答
2個回答2024-04-28

根據《刑法》的規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自首的定義:“犯罪後自願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的。 因此,要實現自願投降,必須滿足兩個基本要素。 >>>More

7個回答2024-04-28

1、快速確定發生工傷的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一切工傷賠償責任,因此基本不可能主動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甚至千方百計逃避工傷賠償責任。 即使用人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仍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存在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 >>>More

10個回答2024-04-28

請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下列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More

9個回答2024-04-28

這五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17個回答2024-04-28

這五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