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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1、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後,有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員工未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期或醫學觀察期; (二)單位內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一種情況不需要遣散費:如果公司維持或完善勞動合同條款並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約並終止勞動合同,則不支付遣散費。 在其他情況下,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遣散費的支付方式:
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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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三年,合同到期及時續簽是件好事。 作為工人,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要求公司解決索賠。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服務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齡2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除用人單位規定的新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減少外,不予遣散。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以上知識是“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麼辦”這個問題的答案。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諮詢,可以關注非訴訟和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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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法律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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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合同期滿後,直接告訴公司你要換環境,不要想得太複雜,合同到期不續簽,這意味著你的勞動關係將被終止。 2、穿著工作服的員工離職時應退回公司,除非公司簽訂相關協議,否則公司不能扣除您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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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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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麼辦?
1、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的,員工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 勞動者仍受僱於用人單位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2、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是否可以立即解除。
如果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你可以直接離職,你只需要交出工作。 需要提前 30 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是合同期內離職員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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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工廠不續簽勞動合同,則應向員工支付勞動合同終止的遣散費,即支付員工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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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不續簽簽證的,需要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約,根據具體情況細分為兩種情況: 1
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有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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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艱苦生活月數超過6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在兩種情況下,應向Btankin支付不續簽的賠償金:
1)勞動者有續約意向,但用人單位不續約的;
2)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降低工資、福利等工作條件,導致勞動者無法續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維持目前的工資,而雇員不願意續約,則雇主無需支付雇員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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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仍未續簽的,應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勞動合同期滿,你不續簽時,只有公司給你經濟補償的可能,你絕對不需要公司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時,無需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 屆時,您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交接、工資結算、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