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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帶薪年假是指員工在相關單位工作一年以上,依法享有一定假期,同時仍依法領取工資的權利。 一般來說,如果員工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休假時間為五天。
政府機關、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有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如果員工已經工作了 1 年但 10 年沒有工作,則年假為 5 天,年假少於 20 年,如果年假為 10 天和 20 年,則年假為 15 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包括在年假中。
法律依據:《員工帶薪年假規定》
第二條 機關、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第三條 員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享受5天年假; 滿10年但不滿20年者,可享受10天年假; 休假滿 20 年的人將休 15 年假天數。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包括在年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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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假辦法》經人事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規定如下:員工工作滿1年、10年、20年後,自下個月起享受相應年假天數;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不算年假; 依法享有寒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不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假; 因工作原因休寒假天數少於年假天數的,由所在單位安排補足年假天數; 工作人員因從事野外地質勘探、野外測繪、海洋科學調查、極地科學調查等特殊任務,不能安排當年年假的,可以安排一年; 機關、事業單位安排了年假,因個人原因未休和未休年假的累計事假累計超過應當休的年假天數,但少於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 如果中介機構不安排年假,我該怎麼辦?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假,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年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缺年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支付額外補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假工資、報酬或者補償金,屬於公務員法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依幹部管理許可權責令支付; 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範圍依法給予處分,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本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工作人員與其單位之間因年假而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公務員投訴控告和人事糾紛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2. 帶薪年假是否包括績效?
《國家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職工在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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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各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連續工作”時間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累計工作”時間,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的服務年限計算。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不算年假;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年假,且本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無權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
1. 在什麼情況下,員工無權享受當年的年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超過年假天數;
2、員工請事假20天以上,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
3、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請病假2個月以上的員工;
4、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且請病假3個月以上的員工。
2. 如何休年假?
1、年假一年內可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2、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需要為員工安排跨年休假的,可跨一年安排;
3、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假的,經員工同意,不得安排年假。
法律依據:《政府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
第五條 依法享有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不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假; 因工作原因休寒假天數少於年假天數的,由所在單位安排補足年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所在單位因從事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海洋科學調查、極地科學調查等特殊任務,不能安排當年年假的,可以安排一年。
年假期間,享受正常工資待遇。 用人單位不安排年假的,經勞動者同意,可享受日薪三倍的待遇。 用人單位安排年假,勞動者不同意的,按正常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 >>>More
年假本來是企業主動提供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希望員工通過休假來緩解緊張工作帶來的壓力,以更好的狀態投入到工作中,從而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但是,自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假條例》頒布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28日制定頒布《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以來,年假具有了強制性的含義。 >>>More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生病或者非工傷期間,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