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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決定開庭審理的第七天通知當事人是違法的。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提出開庭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開庭,並應當在開庭前七日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告知聽證會不得公開舉行是違法的。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3、李某擔任招標申請的主持人違法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行政許可申請審查工作人員以外的人擔任聽證主持人。
4.不遵循記錄直接作出許可決定是違法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記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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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聽證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聽證前七日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姓名以及有關事項。
(二)聽證由行政機關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案件偵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外,公開舉行聽證會;
四、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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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這個問題有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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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法官可以根據法律原則作出判決。 在法理學中,法律包括法律原則、法律規則。
法治是法律原則下的詳細規定; 通常,法律規則適用,但在三種特殊情況下可能適用法律原則。 在上述情況下,適用法律規則是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也是違反法律原則的,本案可以適用法律原則。 這涉及法律的滯後、差距等,......
2.建立。 這是適用法律原則而不使用法律規則的典型案例3。
是的,所以法理學指出,只有三種特殊情況可以適用法律原則,包括沒有法律規則,其他兩種不是很清楚,但你提到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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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因為黃永斌。
雖然他和張雪英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但在黃永斌病危期間照顧他,履行了妻子本應履行的義務,但妻子江倫芳卻沒有履行妻子的義務。 另一位黃永斌對其個人財產有充分的處分權,生前立下的遺囑不受婚姻關係的約束。
2.法官的理由應該是,在《婚姻法》實施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之後,事實婚姻沒有得到承認。 黃永斌和張雪英於1996年同居,此前未離婚,與江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
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考慮其他客觀因素,需要注意的是,黃永斌在患病期間處於這種情況。 還有一點是,黃永斌個人財產有處分權,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分開處理,必須加以區分。 黃永斌的財產是以遺贈方式贈與張雪英的,張雪英作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並未取得這一權利,而是在生前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以贈與方式取得的。
3.這個問題不好回答,範圍太廣,發揮空間比較大,主觀性比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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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基於適用法律原則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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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下來等待答案 非常感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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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廣播電視大學2006-2007學年第一學期“開放專業”期末考試(開卷)法律基礎和實踐測試答案。
答:(1)材料1屬於法律,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屬於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法律的淵源。
2)材料2屬於法律,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屬於***,屬於行政法規,是中國法律的淵源。
3)材料3不是法律,黨紀不是國家制定或承認的,必須由立法機關或**部門依法制定。黨紀不是法律,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特徵
4)材料4屬於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屬於行政法規,也是中國法律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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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鋪設強化木地板構成預期違約。
2)不可以,因為錯鋪地板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抗擾權的條件,而且產權沒有說明A的每次付款是按照裝修進度還是純粹按照時間支付。
3)否,因為該地板被證明是強化木地板和非實木地板,這意味著甲有合理和令人信服的理由相信乙違約,而乙沒有向甲表示其有糾正違約的意圖。由於地板在整個房屋的裝修中占有相當大的份額,因此實木地板和強化木地板的價值相差很大,一旦鋪設了地板,就很難再次劈開,而劈裂會影響工程的整體進度和對物體的損壞, 應該說,房地產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對主要付款義務的違約,因此A可以通過先履行抗辯權來停止其付款義務。
4)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成立,因為乙方的解除合同請求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如果乙有過錯,終止合同會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合同不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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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 本事項不屬於《公司法》的適用範圍,不能適用《公司法》,應適用《合夥企業法》。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應當承擔連帶償責任; 在內部,適用合夥協議,並分享利益。 本案中,三人約定按投資比例分擔利潤和責任。
對於丁某的債務,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責任解決後,各方應按照約定的比例承擔責任。 如果甲承擔了後續的3萬元給丁,他可以從乙、丙那裡收回。 對於80,000元,根據5:
3:2的比例是承擔,即甲承擔4萬元,乙承擔1萬元,丙承擔1萬元,甲可以按照乙、丙應承擔的比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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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以合夥企業中各合夥人按照出資的計算標準計算各合夥人的責任比例為由提出抗辯。 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資10萬元,其中甲5萬元,推定甲承擔50%的責任。 在與簡小丁的8萬元債務中,甲只需要承擔50%,也就是4萬元,而現在他已經支付了5萬元,那麼就可以確定甲對剩餘的債務不負責任,所以他可以提出不再繼續補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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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約定利潤和風險分配的,應當享有利潤分成,並按照各自承擔的比例承擔債務。 因此,本案中,碧角博家按其出資比例50%賠償D所用的5萬元已超過其所在地8萬元中站的比例,泛昌有理由要求甲不繼續履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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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 因為合夥企業對外界負有連帶責任。 合夥人內部可以約定,除非第三方知道,否則他們不能反對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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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B的投資裝置進行還款。 這只是他們錢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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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
年或更短時間。 年。 4.交通事故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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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很明確,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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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違法行為。
2、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嚴重事故的。
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王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發生交通事故後逃生或。
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旅客與王某構成共同犯罪,同時構成造成交通事故罪。
陝西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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