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女方擅自毆打孩子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4-2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一般來說,不存在賠償問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這是非法的,因為女孩在打孩子時沒有通知男人和男人的父母,女孩無權做出自己的決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這並不違法,但女人把孩子打得手裡的孩子是很自私的,也會影響兩個人的關係。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這並不違法,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有自己的自由,女性也有不生孩子的自由。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這並不違法,但會影響夫妻關係,因為孩子是兩個共同的,而女方沒有和男方商量,所以直接把孩子殺了。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並不違法。婦女有權生育子女,並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妊娠。 女方擅自殺害子女的,男女雙方不能以此為由要求經濟賠償,但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認定雙方關係破裂的,可以准予離婚。

    女方無需為其**承擔法律責任,不構成違法行為。 婦女有權生孩子,但也有不生孩子的自由。 其實,妻子的自主權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懲罰,是“不生孩子”的自由選擇。

    婚姻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都必須生孩子,妻子的自我避孕或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權利的侵犯。 任何違背婦女意願的男性權力都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 例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想生孩子的情況下,如果男方當家作主,就意味著丈夫有權對妻子的身體和意志進行脅迫,這將以女方失去人身自由和身心毀滅為代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 婦女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在計畫生育方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確保接受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和孕產婦保健制度,發展婦幼保健。

    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改善婦女生殖健康。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不違法。 如果男方以女方未經授權為由提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就離婚作出裁決。 但是,妻子多次擅自拒絕生育,或者丈夫在法院裁定不准離婚後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離婚。

    女人在未經男人同意的情況下自己做自己的事情在法律上沒有錯。 但是,生育是兩個人的事,配偶一方的決定可能會損害另一方的生育權。 生殖權利糾紛應主要通過夫妻之間的溝通解決,而不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因為法律不能強迫一方實現其生殖權利。

    如果必須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那麼它只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女方雖然擅自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但不會導致丈夫的生育權落空,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問題,夫妻關係並沒有完全破裂。 因此,人民法院一般會裁定不准予離婚。 但是,妻子多次擅自拒絕生育,或者丈夫在法院裁定不准離婚後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生育權為由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之間發生是否生育糾紛,關係真正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女方有權決定是生孩子還是殺孩子,這是她的生育權,男方無權要求賠償。 但是,丈夫有權在此基礎上解除與女方的婚姻關係,因為女方的行為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婚姻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如果女方擅自殺死孩子,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女方有權選擇是否生下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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