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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試用期有如下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內。
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用工條件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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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內被解雇不給予經濟補償。 但員工應該得到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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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無償解除合同;
在非法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金額為經濟賠償金額的兩倍。 補償標準為:工作不到半年的工資為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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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檢查您是否簽署了勞動協議。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
解雇需要證明工作無法按照協議完成。
基於上述情況,您可以相應地要求賠償。
如果申訴得到解決,您將是工廠的雇員,直到勞動仲裁解決,工廠將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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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自己的錯,公司可以有解雇的權利,但是你的事情好像是工作期間的事情,清理完後說公司應該賠償,如果你受傷了可以繼續工作,就應該允許你繼續工作,如果你不稱職,你可以明確表示你可以做其他工作, 原則是不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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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的情況不應該不能完成工作,你可以去勞動部門報告,與公司協商,如果不行,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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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公司最好早點離開。 不值得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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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被解雇的員工是否需要補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無需向員工支付補償金或補償金; 但是,試用期內的解雇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遣散費,標準車按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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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不符合工作要求,則不需要對員工進行補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給勞動者支付遣散費,標準為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工資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標準是服務一年,工資為2個月。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的,無需支付遣散費;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關於試用期的常見問題:
1、試用期為約定條款,雙方未事先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約定條件進行了限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應享有全部勞動權利。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普遍平等。
5、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以上就是關於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解雇是否需要補償,當你進入新公司時,一般都會經歷試用期,對試用期遇到的問題要多加注意,希望能幫到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如果工人提供勞動力,雇主應向他支付工資。 即使你已經工作了一年,你仍然應該得到報酬,雇主在試用期內不給員工發工資,這是一種扣除工資的行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