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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提出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才能在上訴期限內上訴,而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但是,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仍有不服的,仍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申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有權書面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被告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屬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附屬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被告的上訴權。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均為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執行該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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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即使上訴也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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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限制減刑是刑事處罰中一種特殊的尊重模式,其適用也受到嚴格要求。 一般情況下,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時,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限制減刑。
當然,即使罪犯被限制減刑,以後仍有減刑的可能,但要確保減刑後的最低服刑年限達到規定的水平。
法律依據《刑法》第78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悔改,有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貢獻之一的,給予減刑: (一)防止他人從事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內或者監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犧牲自己救人; (五)抗災、消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 (六)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服刑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刑期的一半;(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十三年以下;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緩刑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年五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不得少於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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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都能得到減刑。 死刑緩期執行與死刑的區別:1.在適用條件上,死刑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的罪犯,而死刑對應判處死刑的罪行暫緩執行,但有法定或酌情減輕情節,僅減輕處罰; 2.在審判程式上,凡被判處立即執行死刑的人,無論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複核, 無論他們是否上訴;3.在刑事處罰方式上,判處死刑的罪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沒有故意犯罪的,在二年刑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的,二年刑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經查明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過嚴重的罪犯。對於應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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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即刑期必須以緩刑期服刑兩年為緩刑期,如果在緩刑期內沒有犯罪行為,則不能執行死刑,可以改判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限制減刑是指對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限的制度,即使罪犯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於最低服刑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或者在執行期間有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給予減刑:
(一)妨礙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內或者監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犧牲自己救人;
(五)抗災、消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
(六)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真正悔改”,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認罪和悔改;
2)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一般情況下,兩審(上庭和下院)是終審,不滿意的只能申請再審。 終審和二審只是在審判級別上有所不同,沒有最好和最差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