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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即在網路上傳播作品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22條也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需支付報酬即可使用。 例如: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研、教學、科研人員等目的,翻譯、複製少量已發表著作;在上述情形下,作者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但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鑑賞;(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刊登過政治、經濟、宗教等時事文章的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刊、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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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
3.關於“為課堂教學或學校科學研究目的,為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用於出版和發行而翻譯或小批量複製已發表的作品”。 ”
4.關於“將國家機關出版的作品用於行政機關的公務”。
5.關於“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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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它是指法律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而無需獲得版權所有者的同意或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
二、要求。 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未發表的作品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2.使用目的僅限於個人學習、研究、鑑賞,或用於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
三、範圍。 1. 將他人發表的著作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難免會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上轉載或引用。
4.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刊登過政治、經濟、宗教等時事文章,但作者宣告不予發表的除外。
6.為課堂教學或學校科學研究目的,翻譯或複製少量已發表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出版作品;
8.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複製博物館收藏的作品,用於展示或儲存版本;
9、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不向公眾收費,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或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拍照、錄影;
11.將中國鞏膜人、法人等組織出版的漢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在中國境內出版;
12. 以盲文出版已發表的作品。
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已發表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 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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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他人只有在著作權人的許可下才能行使著作權,但各國著作權法一般對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 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版權和法定許可的合理使用上。
1. 版權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強調著作權法直接規定,他人可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著作權作品,無需支付報酬,但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 版權的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強調直接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演員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但仍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
相比之下,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都側重於公眾的隱性利益,使用他人的作品不需要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但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
1、對合理使用的範圍沒有限制,法定許可往往針對錄音製品、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的製作者;
2. 合理使用不要求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但需要獲得法定許可才能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
3.在法定許可中,如果版權所有者宣告不允許使用,則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不受此限制。
1. 在什麼情況下,法律允許版權?
(一)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國家教育規劃而編排出版的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准使用的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對教科書中已出版作品的片段、短文作品、**作品、單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進行彙編, 報酬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錄外,其他報刊可以作為摘要或者資料刊登在報刊上;
(三)錄音製品製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製作錄音製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版權所有者宣告不允許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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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他人的受保護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他支付報酬,但應註明作品的作者姓名、名稱和來源,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這些包括:
1.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3.為了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刊登了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事實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發表的除外。
6.翻譯、複製少量已發表作品,用於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分發。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博物館藏品,以展示或儲存版本。
9.免費表演已出版的作品,不向公眾收費,也不向表演者支付任何費用。
10.對在戶外公共場所設定或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和錄影。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用盲文出版已出版的作品。
上述規定適用於出版者、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包括兩種情形:
第。 1、本軟體合法複製品的所有者未經本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享有下列權利:
該軟體安裝在計算機或其他具有必要資訊處理功能的裝置中。
製作備份複製品以防止損壞複製品。 這些備份副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如果所有者失去合法副本的所有權,所有者應負責銷毀備份副本。
為了在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中使用軟體或改進其功能和效能,進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將修改後的軟體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第。 2、以學習、研究軟體所包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為目的,通過安裝、展示、傳輸或儲存軟體的方式使用本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無需支付報酬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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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限制如下:1.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指法律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同意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的制度; 2、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 3.強制許可是指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許可方式,又稱非自願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16條. 改編、翻譯、註解、編排、彙編現有作品製作的作品,用於出版、表演、製作錄音錄影製品的,應當徵得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法律分析:著作權限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在對某一作品享有充分權利的同時,必須在使用作品時履行對社會的某些義務。 它包括版權的“合理使用”、使用版權的法定許可和使用版權的強制許可。 >>>More
即版權的“合理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More
一。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一種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是指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而不必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法律行為。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來看,是對其著作權範圍的限制; 從版權所有者(即使用者)以外的人的角度來看,從使用他人的作品中受益是一種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