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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後,用人單位才能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 未提供專項培訓的,約定的違約金不具有法律效力。
2、關於競業限制,如果崗位能夠接觸到本單位的工作秘密,可以約定競業限制。 這是符合法律的。 但是,在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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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未提供培訓,無法約定服務期限,無法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2、競業限制僅限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 否則,它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限制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以上兩項規定無效,但並不意味著整個勞動合同無效,如果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違反勞動合同法,那麼這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是這樣,您的僱傭合同將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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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專門培訓,違約協議無效。
2、競業限制協議的前提是,在競業限制期間,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同時,受競業限制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才是合法的,否則本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您的合同不能全部否定且無效,則部分條款應視為無效,即您所說的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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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規定是無效的。 服務期是針對專門培訓的存在。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貴公司沒有為您提供具體培訓。
這種專項培訓不同於職業培訓,需要有專項培訓費用。 例如,你的老闆送你去學習,並提供學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 在你說的資訊中,這並不意味著你的公司已經為你提供了特定的培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勞動者專項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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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競業限制是合理的。 為了保護公司的一些私隱資訊,很多單位會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雙方必須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如果一方有違約行為,則要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這是合理的。
1、競業限制人員的範圍是什麼?
1、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對於有義務保密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禁止條款。 這裡所說的高階管理人員,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以及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 因此,勞動者是否負有保密義務是雙方是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條件,未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普通勞動者無需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即使訂立了,對勞動者也不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2. 競業禁止和競業禁止有什麼區別?
1、義務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法律事先已明確規定,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後者是合同義務,僅以協議為前提,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則就業選擇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 後者是公司的員工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物件,包括董事、經理和部門經理。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總經理的任期,後者是與原單位勞動關係終止後的一定時期。
1.這麼說吧,如果合同裡有約定,按照合同,你看之前合同裡有沒有關於工資的規定,一天8小時,每週40小時,月薪1500如果有這樣的規定,那麼按照規定, 如果沒有規定,那麼你就要要求賠償,而且你有舉證責任證明公司已經做出了這樣的承諾,如果沒有證據,你已經領了幾年的工資,也沒有異議,那麼按照慣例,你已經預設了工資標準,不能得到賠償。 >>>More
1、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書面勞動合同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可以簽訂。 否則,雇主必須向雇員支付雙倍工資。 自受僱之日起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訂立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More
首先,你要的補償是從7月到9月12日,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前款規定的月薪兩倍的起始日期為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期滿的次日, 截止日期為書面勞動合同補充前一天。 >>>More
在沒有僱傭合同的情況下,最多可能需要支付 11 個月的工資,而不是合同未簽訂期間的兩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