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是否支付辭職補償金

發布 社會 2024-04-11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勞動法》賦予員工終止僱傭合同的權利。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此處為“隨時通知”,即無需提前30日通知):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有鑑於此,您在試用期內辭職並已向單位人力資源部遞交辭職信是您的合法權利。 如果單位拒絕批准,則屬於違法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不去上班,就不應該算作曠工。

    因為你在試用期內辭職,在單位違法不批准的時候沒有上班。

    同時,您應向人力資源局書面向用人單位申報辭職,並要求人力資源局不要將您的檔案轉給用人單位。

    至於什麼時候應該從你提到的日期開始計算月份,它應該從你向雇主提交辭職信的日期開始計算。 因為您的辭職是合法的,所以辭職信及其日期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批准你的辭職,你只能向用人單位管轄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定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終止。 這就像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堅持不同意,法院不得不解除夫妻關係。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試用期內辭職,當然不用交補償金,試用期,不光是他試探你,你也在試不繼續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內不予支付補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不要,除非在招聘時提前說,比如挖另一家公司......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 1、試用期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檢查期,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無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或者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3、因用人單位原因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時,應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經勞動者同意,應當簽訂協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協議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確實因弄巧成拙而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通知,如無通知,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通知金,當然, 經濟補償也應當按照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支付。

    5、因勞動者不符合勞動條件或者其他個人原因,如勞動者違紀、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或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如果試用期內未履行正常的辭職手續,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辭職,給予一定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有補償金,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勞動者提前乙個月(試用期前三天)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或經用人單位同意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用人單位違法,當事人可以離職,用人單位不允許辭職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此外,如果兼職員工不需要事先書面申請,可以在同一天以口頭申請的方式終止僱傭關係。 但是,如果勞動者提前申請辭職,且勞動合同依法約定培訓費等條款,當事人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給予合理補償。 此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未履行應分攤的部分培訓費用。

    對要求行業競爭保密的單位有補償的,當事人離職後必須遵守相關要求,違約的,也將對單位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履行辭職手續,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辭職人給予一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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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你提前三天辭職,用人單位就要為你結算半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