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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 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援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實處理,對有功的給予獎勵。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附加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向幸運地獲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工作條件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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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集體合同的談判和訂立程式,原遲延的規則,集體合同的履行,對肆無忌憚的埋葬的監督檢查,都是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內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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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的簽訂,依法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集體合同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2號法令於2004年1月20日頒布,並於2004年5月1日生效。
法律依據《集體合同規定》第5條。
進行集體談判和簽訂集體合同或者特別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的合法權益; (5)不要採取激烈的行為。 第六條 集體合同或者按照本規定具體答覆舊事項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者特殊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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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假期、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係、保護職工權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在中國,集體合同主要是工會或代表工人的職工代表與企業或事業單位簽訂的。
我國的集體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團體組織、企事業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另一方當事人是實行企業管理的企業或者事業單位。
2、集體合同以最低工作條件、勞動標準和集體勞動關係中所有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目的是協調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關係,確定勞動者的共同利益。
3、集體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合同,我國規定,集體合同必須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後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4、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延伸到企事業單位及其工會和全體職工。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者個人工作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者特殊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
1. 集體合同生效未提出異議的天數。
集體勞動合同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後,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批准。
集體合同由工會與用人單位代表企業職工簽訂; 對於尚未成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提名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的提交和生效】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生效。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 行業和地區的集體合同對各自行業和地區的雇主和工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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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集體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以集體談判為基礎。 集體談判是指企業的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而進行的談判。 集體談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二、集體談判的內容、時間和地點,由雙方共同商定。 在不違反相關保密規定、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談判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談判有關的資訊或資訊。
3、集體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以變更或者終止集體合同內容。 因集體合同簽訂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而難以履行集體合同的,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變更或者終止集體合同。 一方提出變更、修改或者終止集體合同的,另一方應當在七日內作出答覆和協商。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以集體談判為基礎。 企業工會(無工會的,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或者上級工會組織派出的代表)應當與用人單位代為職工指定的代表和用人單位指定的代表就工作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進行談判, 達成協議後,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經協商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文字應當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集體談判的內容、時間和地點由雙方共同商定。 在不違反相關保密規定、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談判雙方有義務相互提供與集體談判有關的資訊或資料。 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在此期間,雙方代表可以調整集體合同的內容。
如果雙方談判代表協商一致,或者因集體合同訂立情況和條件發生變化而難以履行集體合同的,可以變更或者終止集體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等; 後者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可能約定的內容,也可能約定不約定的內容,但當事人約定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相關條款,如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