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否收費,費用是多少

發布 社會 2024-04-0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被告人提出反訴,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應當繳納受理費的一半。

    1. 第18條被告人提出反訴,有權獨立提出訴訟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減半。

    2. 第13條受理案件費用按下列標準繳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數額或者價值,按下列比例累計支付:

    1.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0000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額支付;

    3.超過10萬元以上20萬元的部分,按2項規定支付;

    4.超過20萬元以上5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支付;

    5.超過50萬元以上100萬元的部分,按1項規定支付;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支付;

    7.超過200萬元以上5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8.超過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9.超過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2)非財產案件應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的費用為每宗50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發;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2.侵犯姓名權、職務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每案支付100元以上500元。 涉及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予額外支付; 超過5萬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1項規定支付;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案50至100元。

    3)智財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價款的,每案支付500元以上1000元;對金額、價款有爭議的,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支付。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案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案支付50元以上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的繳費標準。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是的。 與普通起訴的標準相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法神學院訴訟費徵收辦法》的規定,被告人提出反訴,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可以繳納受理費的一半,受理費由敗訴方承擔。 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則由雙方共同承擔。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第十九條 受理案件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則由雙方共同承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自在訴訟標的物上的利益確定各自承擔的金額。

    完全為自身利益而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費用。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雙方應承擔的金額。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八條 被告人提出反訴,有權提出高干擾獨立訴訟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受理費分別減半。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受理案件費用; (2)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員、核算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以及損失工費的賠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反請求需要支付訴訟費,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用包括受理案件費; 申請費; 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證人、鑑定員、翻譯員、理算員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津貼。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用由各方承擔的數額。

    共同訴訟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由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反訴一併審理的,受理費減半。 如果您敗訴,您可能需要承擔訴訟的全部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免除或者免除訴訟費用的除外。

    在訴訟過程中,三線智慧液條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條 國家對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有實際困難的司法協助,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家記錄人員、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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