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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應出具載有勞動者姓名的各種檔案:通知書、工作任務書、任用通知書、介紹信、簽到單等,這些證明材料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的合同:勞動者代表公司與他人簽訂的合同,合同有用人單位公章;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保留的有關資料、職工在本企業打卡下班打卡記錄、工作許可證等;
4.錄音錄影,**:員工上下班的錄音錄影,或其他與工作有關的視訊,也可以作為向雇主提供的勞動證據。
6、手機簡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之間的簡訊記錄。
勞動爭議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來說,勞動仲裁有時間限制,費用低,程式也比較簡單,所以如果分歧不是特別大,內容特別複雜,可以先提起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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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能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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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提出投訴並要求支付您拖欠的工資,但您只能證明您的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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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如果乙個月少於一年,工資將從滿月到一年翻倍。 你可以在網上找到它,但通常在你問這個問題時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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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明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要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送達勞動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更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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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期滿後至勞動期滿前一天月工資的兩倍年。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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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乙個向你介紹你的工作的人,比如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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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諮詢當地的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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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識水平較低,建議聘請律師,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不發工資的單位。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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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關係是事實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必需的,勞動合同只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一種證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提供其他材料來證明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工人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在被派遣工人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每月支付被派遣工人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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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關係是一種事實關係,勞動合同只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存在的一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工人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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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資,但您需要提供與雇主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1. 勞動仲裁是勞動合同的自動終止嗎?
不可以,會根據相關情況處理。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勞動協議,就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 你只能去勞動局的仲裁委員會。 您可以找到一些證據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然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私人老闆不拖欠工資怎麼辦。
私人老闆不通過以下方式支付拖欠的工資:
1、與老闆談判;
2、協商不成的,向監理組投訴;
3、攜帶勞動關係證明相關證據,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拖欠工資的,可以報警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調解。 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天內,普通空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 如果我的老闆不支付我的工資,我該怎麼辦?
如果老闆拖欠工資,工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要求工資: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3.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後,對方仍未付款的,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用人單位的招聘登記表、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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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資,但您需要提供與雇主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用人單位的招聘登記表、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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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工資,並通過下列檔案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考勤記錄; 雇員填寫的雇主就業記錄;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雇主向雇員簽發的證明雇員身份的證明;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1、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方法有哪些?
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證明員工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通過鏈下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李凱身份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檔案;
3)用人單位的招聘登記表、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2.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一般通過勞動合同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確認下列檔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身份證明; 雇員填寫的雇主就業記錄;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3、企業沒有勞動關係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材料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雇員填寫的雇主就業記錄; 考勤記錄; 雇主向雇員簽發的證明雇員身份的證明;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通知》第2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工資發放記錄(員工工資單),用於支付各種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用人單位的招聘登記表、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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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關係是一種事實關係,不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為要素,勞動合同只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一種證據,沒有勞動合同,排雲可以領取並提供帶有公司名稱的工作許可證, 工作問候和回送服務,加蓋公司印章可以反映在公司員工證件、工資支付記錄、社保支付記錄、證人證言、錄音錄影等材料中,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附加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 未投保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More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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