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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支付相應的民事賠償。 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判處刑事處罰外,還應當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額支付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犯罪分子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被判處罰金等財產處罰,且財產不足以足額支付的,以民事賠償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判處刑事處罰外,還應當判處經濟損失賠償。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額支付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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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可以附在刑事案件之後提起,也可以在民事訴訟之前提起刑事訴訟。 先刑事後民事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法院應當在偵查機關查明涉嫌犯罪事實後,先審理刑事犯罪,再審理所涉民事責任,或者法院應當在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 在此之前,不應再對民事責任進行單獨的審判和判決。
法律分析如果是同一糾紛,則同時屬於刑事犯罪,但如果發生民事糾紛,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必須先結案後才能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民事部分附在刑事部分一併處理,不可能先處理民事案件,再處理刑事案件。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一併審理,為防止刑事案件審理過分拖延,同一審判機構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後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因為在很多案件的審理中,有時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
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認定有犯罪嫌疑,嫌疑犯罪案件認定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或者責任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檢察院; 等刑事訴訟程式結束再恢復審理。民事案件是由傷害案件等刑事案件引起的,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如果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根據我國先審後刑事審判的原則,民事訴訟只能在您的案件刑事案件結案後提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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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一糾紛同時屬於刑事犯罪,並且存在民事糾紛,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必須先結案後才能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起處理,不可能先處理民事案件,再處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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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舉報、控告、舉報、犯罪分子自願投案等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否依法移送偵查、審判的訴訟活動; 偵查,是指特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為收集、查明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的專項偵查工作和相關的強制艱苦措施。 起訴分為兩種型別:公訴和自訴;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依法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和判決的訴訟活動。
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開展的活動。 在中國,刑事執法的主要物件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對舉報、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他們應立案;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 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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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訴訟階段主要包括偵查階段、複核起訴階段和審判判決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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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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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侵犯人身權利、財產被犯罪分子毀壞,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讀本條:一是受害人只能提起附帶的物質損害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的精神損害民事訴訟; 其次,受害人物質損失的原因只能是侵犯人身權利或毀壞財產。
因為物質損害賠償只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這裡所說的人身權僅指人身權、健康權等物質人身權,不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精神人身權; 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因故意傷害、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糾紛。
除人身傷害外,如果財產被毀壞,還可以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 但必須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民事訴訟範圍有關問題的規定》的上述規定,被害人財產未被毀壞,而是被侵吞、非法處置的,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此,《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財產,造成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回或者責令賠償。
人民法院可以將被追繳、不予支付、賠償的情節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追回、恢復原狀後無法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庭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換言之,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和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而不是毀壞被害人的財產,則被害人只能要求賠償。
如果無法退款,則只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盜竊、欺詐等案件,這些案件的受害者不能提起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 在故意破壞公共或私人財產、縱火等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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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從被逮捕到被判刑,都要經歷三個階段,即刑事訴訟程式的完整程式包括: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階段)。
3、庭審階段(開庭階段)分散。
1)偵查階段(治安階段)是從被逮捕人到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之時止,這個階段稱為“偵查階段”,一般為三個月左右。這主要包括拘留後乙個多月和被捕後兩個月左右。 現階段工作的重點是通過公安部門的調查,弄清案件的來龍去脈和基本事實。
(二)檢察階段(檢察階段)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檢察部門後,進入檢察機關檢察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點是:案卷材料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是否應當起訴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換句話說,這個階段一般是乙個月到乙個半月的時間。 檢察機關完成案件審查後,將出現三種情況:
1.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檢察機關可以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認為案件證據不充分、不確鑿的,可以退回公安部門重新偵查。
iii) 審判階段:(法庭階段)此階段的重點是確定被告是否有罪。 罪是什麼?
激進的銷售應該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現階段,人民法院對已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確鑿,並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副本或**,應當決定審理該案。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私隱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公開進行。
審理公訴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乙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對於流浪等重大犯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注:依法規定,被控告人犯罪在公安檢察階段統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庭審階段統稱為“被告人”。
首先,刑事案件是否已經立案不能在網上查詢,因為刑事案件屬於保密範圍,只能在公安局內網查詢,個人不能使用公安局內網。 但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通緝令、懸賞通知書應當廣泛張貼,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路等方式發布。 二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本轄範圍的,由受理單位製作《刑事立案報告書》,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