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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也是市場需求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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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 是指在當地鄉鎮企業或者城鎮地區工作的農業戶籍人員,以及有農村戶籍但已離開戶籍所在地,主要從事非農業產業的人員。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從廣義上講,是指在當地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和離開土地、離開家鄉到城鎮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村勞動力。 狹義的農民工主要是指後一類人。
位置特殊定義:
農民工是中國獨特的城鄉二元制的產物,是中國特殊歷史時期出現的乙個特殊的社會群體。 農民工是指登記為農業但從事非農業工作的農民工; 他們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一些人的心目中,農民工是貶義的,但實際上,農民工不一定是在農村登記但在城市工作的特殊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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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是指進城打工的,有農村戶籍、承包土地,但離開戶籍所在地,主要從事非農業產業的農民工。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貴重物品等其他形式代替。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的書面協議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月、按周、按日、按小時支付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是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下一期。 具體繳費日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前繳付。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清償。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收農民工,農民工已繳納勞動費但未領取工資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用人單位使用個人派遣的農民工、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補清,可以依法追償。
法律法規
關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
第二條 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領取的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權按時足額領取工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建立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農民工工資發放保障責任制; 並納入同級人民**和下級人民**有關部門的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調查和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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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正在迅速脫離農民,頑強地融入產業工人階級,成為產業工人的主要部分。
在人類歷史上,農民大規模轉變為產業工人,是任何工業化國家的必然階段。 在世界上最早工業化的國家英國,圈地運動迫使農民離開家園,從而解決了城市工業勞動力不足的問題。 通常情況下,農民會離開土地。
一方面,有自耕農必須解決越來越難以生存的問題,另一方面,其他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好的就業機會。
它指的是從農村遷移到城市,依靠為雇主工作為謀生手段,但沒有非農業戶口的社會群體。 由於中國大陸一直沒有廢除戶籍制度,直到2005年,這個群體基本上沒有工會組織,幾乎沒有權益保障,無法享受城市經濟發展帶來的社會福利,農民工成為這一制度下的特殊群體。
移徙工人的定義範圍
只是由於中國大陸特殊戶籍制度的殘餘,才出現了農民工的特殊處境。 1978年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農民工逐漸出現,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後開始大量湧入城市。 從全國來看,第一批農民工主要在建築業,其次是製造業。
由於目前中國大陸人口眾多,就業問題成為令人頭疼的問題,城市本身存在大量失業,絕大多數農村勞動力,尤其是中青年勞動力,處於閒置狀態。 再加上城鄉二元制的劃分,農民工的權益直到2005年仍未得到保障,由此產生的農民工問題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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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工”一般是指沒有接受過系統高等教育,在農村地區從事一般為體力勞動的行業和城鎮工人,因此稱為“農民工”;
2、從戶口性質來看,只要當事人是“農業戶口”,就可以稱為“農民工”;
3、上世紀80年代,“農民工”進城打工,須經批准;
4、時代在進步,科技在發展,現在“農民工”和“城市工人”沒有區別,無論是在收入上還是在產業上;
5、目前我國正在改革戶籍制度,未來人人都是“居民戶口”,不會有“農民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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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民工”的定義:
1、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工”一般是指沒有接受過系統高等教育,在農村地區從事一般為體力勞動的行業和城鎮工人,因此稱為“農民工”;
2、從戶口性質來看,只要當事人是“農業戶口”,就可以稱為“農民工”;
3、上世紀80年代,“農民工”進城打工,須經批准;
4、時代在進步,科技在發展,現在“農民工”和“城市工人”沒有區別,無論是在收入上還是在產業上;
5、目前我國正在改革戶籍制度,未來人人都是“居民戶口”,不會有“農民工”的問題。
二、戶口性質的分類:
1、按戶糧關係分:農戶戶籍和非農戶籍;
2、非農戶籍包括:城鎮戶籍(居民戶籍)、農村戶籍、集體戶籍等;
3、同時將戶籍分為集體戶籍、戶籍、軍人戶籍;
4、也可分為常住和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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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又稱農民工、農民工,是指從農村到城市工作的人。 “農民工”的稱號出現在改革開放之後,當時大批農民進城,他們是城市經濟發展的主力軍,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在中國西南邊境和東南沿海城鎮,農民工在居住在其他地方的非本地人中尤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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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一詞最早由社會學家張玉林教授於1983年提出,指在當地鄉鎮企業工作或進鄉的農業戶籍人員,農民工是我國獨特的城鄉二元制的產物,是中國特殊歷史時期出現的乙個特殊的社會群體。
農民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農民工包括兩類人,一類是在當地鄉鎮企業工作、不離開家鄉的農村勞動力,另一類是外出城鎮打工的農民工。
離開家鄉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農村勞動者; 狹義的農民工主要是指後一類人。
所謂“農民工”,其實是指“在城市從事非農工作的有農業戶籍的勞動者”。 他們自己別無選擇,只能繼續在貧困線上受苦,過著“螞蟻居”和“老鼠居”一樣的艱苦生活,以及那些不能公平分享醫療、就業、教育、娛樂等社會保障“改革紅利”的人。
如今,對農民工存在一定的誤解,認為農民工從事的是建築業。 事實上,這是非常錯誤的。 因為有各行各業從農村來到城市打工,有的白領也是農戶,但從事白領工作,學歷較高。
有的總經理也是農村人,還沒安頓下來就被叫來了"移徙工人";因此,應該廢除農民工的頭銜。
將“移徙工人”改為“一線工人”。 我們不應該關注農民工,而應該關注那些從事生產一線收入最低的人。 他們加班加點,以最低的工資做最累的工作。
所有從事生產線的工人都值得我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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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是我國獨特的城鄉雙軌制的特殊產物,現在通常是指在當地鄉鎮企業持有農業戶口或進城打工的人,是中國改革開放後乙個歷史時期出現的乙個比較特殊的群體。
農民工實際上從事的是勞動者的工作,但不能與城市戶口平等享受醫療、教育、娛樂、就業、住房等社會保障政策。
新生代農民工主要指80後、90後。 他們一出生就受過良好的教育,完成學業後去城市打工,對土地、農村、農業和農民都不是很熟悉,他們渴望融入城市社會,但城市還沒有準備好接受他們。
農民工問題,是我國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乙個特殊現象。 隨著城鄉一體化的加快,這個問題應該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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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是指戶籍在農村的農民工,一般是指前往城市地區的農民工。
城鎮農民工是指戶籍在農村,在城鎮從事非農勞動滿6個月以上,常住地在城鎮,主要收入為非農收入的縣(市)勞動者;
或者其他縣(市)的勞動者進入縣(市)城區從事非農勞動6個月以上,常住地在市區,主要收入為非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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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務工人員是在農業或城市建設中工作的外地工人,這些人在該國的勞動力市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民工在領取工資方面仍面臨諸多問題。 最常見的問題之一是移民工人很難獲得他們應得的工資。
這些問題的根源主要是企業管理不規範,導致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企業管理不規範是農民工難以領取工資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國,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採取了一些不規範的管理方法。 例如,一些企業雇用農民工作為非正規勞動力,使他們無法享受正式工人的權益,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
此外,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勞動法律法規的監管,會採取分包、外包等形式,使勞動關係複雜化,使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農民工也難以實施“月薪制”。 在一些企業中,農民工的工資是按月計算的。 然而,在實踐中,由於管理不規範等原因,農民工往往難以準確領取自己的工資。
一些公司會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或者分批支付以降低成本。 這樣一來,農民工的生活質量將受到很大影響。 一些農民工因為長期沒有拿到工資,不得不到處借錢,甚至負債累累。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企業和企業都應該採取措施保護農民工的權益。 首先,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實行合理管理,確保企業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繳納農民工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 二是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人事制度,確保農民工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同時,企業要落實工資支付制度,確保農民工能夠及時、準確地拿到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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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工”一般是指沒有接受過系統高等教育,在農村地區從事一般為體力勞動的行業和城鎮工人,因此稱為“農民工”;
2、從戶口性質來看,只要當事人是“農業戶口”,就可以稱為“農民工”;
3、上世紀80年代,“農民工”進城打工,須經批准;
4、時代在進步,科技在發展,現在“農民工”和“城市工人”沒有區別,無論是在收入上還是在產業上;
5、目前我國正在改革戶籍制度,未來人人都是“居民戶口”,不會有“農民工”的問題。
夥計,你應該告訴他們什麼是責任。 現在這個社會的人都不知道自己的覺悟和責任,為什麼中國革命最終形成了自己的武裝力量,難道你不明白嗎,說起來並不容易。 >>>More
拖欠工資、不支付工資、或被扣工資的工人可撥打12333**投訴,這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 您也可以向勞動局的檢查大隊提出投訴。 >>>More
施工合同是指發包人(和施工單位)與承包商(和施工方)之間為完成約定的建設專案而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施工單位交辦的施工任務,施工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規定繳納工程價款。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 >>>More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問題:1、向您工作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2.申請法律援助,各區縣司法局均免費設有此類法律援助中心; 3、向法院提起訴訟,注: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一年; 參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