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三國兩晉時期南北朝時期禮儀與法律不合一的表現

發布 歷史 2024-04-22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就法律內容而言,三國和南北朝的法律具有“禮法合一”的特點,確定了一系列體現儒家倫理精神的法律原則和體系,從而基本完成了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程序,為中國法律體系的發展和最終成熟奠定了基礎在隋唐時期。

    1.犯罪方面。

    一、“八論”和“八論”應“納入法律和準五項控罪”。

    1)“八次討論”成法。

    所謂“八談”,是指犯罪並依法享有免刑減刑規定的八類人,即“談親戚”、“談功”、“談功”、“談貴”、“談勤”、“會客”這八類人是指:皇帝氏族的親戚(親戚), 古皇帝(因此)、德德出眾者(德行者)、德才卓越者(能力者)、功勳大者(功勳者)、高貴者(貴者)、勤勞出眾者(秦)、上朝皇室及其子孫(客人)。

    《八論》不僅維護了封建等級制度,而且使禮儀和法律更加和諧。

    2)“官場”入法。

    “官吏”是允許依法使用官物和官稱來抵銷犯罪,又稱“官學徒制”,源自《晉法》中的“雜罪”官制,在南陳建立官吏制度,為官吏享有特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3)“準五控罪”。

    “準五服從控制犯罪”的原則是:服從越近,即血緣關係越近,對尊者、尊者卑者懲罰越輕; 相反,懲罰更重。 服從越遠,即因血緣關係疏遠的人,因為尊卑,懲罰比較重; 自卑和尊重,相對減輕。

    準五服從被用來控制犯罪,使法律成為“保衛禮教”的工具,從而在後世確立了法家(屬)和等級(等級)制度。

    2.確立“十重罪條”。

    北齊王朝在修法時,總結歷代歷代的經驗,將嚴重危害封建國家利益、違反封建禮儀和宗教的言行歸納為十條,稱為“十條嚴重犯罪”,這十條是:“一是造反, 二是大叛逆,三是叛逆,四是投降,五是邪惡叛逆,六是不道德,七是不敬,八是不孝,九是不義,十是內亂。犯了這十種罪的人,就算有“八大議會”的特權,他們的罪也不會被贖罪或赦免。

    “重罪十條”的制定,使法律更好地為皇權服務,進一步將禮儀與法律相結合。 從隋唐到明清,封建法典規定的“十惡”由此而來。

    3.刑罰制度的發展。

    三國、晉朝、南北朝的刑罰制度越來越規範,從舊奴隸制五罰向封建主義新五罰的過渡逐漸過渡。 這一時期刑罰制度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民族刑罰的廢除和隸屬關係範圍的縮小; (2)體罰逐漸減少,北齊終於廢除了宮罰; (3)酷刑正在減少; (4) 流放刑定為死刑減刑。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時代的動盪是法制,平靜是道德制度,儒家思想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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