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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理由:死亡賠償不是遺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賠償,具有很強的個人性格。 根據《婚姻法》關於個人財產的規定,具有個人屬性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航空事故死亡賠償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處理的批復》[2004]民意大字第26號(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22日公布)。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貴院粵高發民意玄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處理的指示》已收到。 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根據死者支付給死者近親的賠償金計算的。 有權獲得空難死亡賠償的人是死者的近親,而不是死者。 因此,航空事故中死亡的賠償不應被視為遺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的財產應當早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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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謂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人在被害人死亡後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支付的一種賠償金,屬於對被害人近親屬的財產損失賠償金,因此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屬於死者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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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撫卹金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死亡賠償是指對死者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賠償。 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智財權、投資等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由波比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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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撫卹金不是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死亡賠償是指賠償義務人對死者近親屬的責任。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享有的財產。
因此,可以判斷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妻子可以根據其親屬身份分享相應的死亡賠償金份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撫養人的生活費,按照受撫養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按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計算。 如果受撫養人是未成年人,則計算為18歲; 受扶養人不能工作且無其他生計**的,按20年計算。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受撫養人是指在法律上有義務撫養受害人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工作能力且沒有其他生計的成年近親屬。 受撫養人有其他受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應當依法承擔的部分賠償受害人。 有數位受撫養人的,年度補償金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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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撫卹金不是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死亡賠償是指侵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死亡的,侵權人應當向侵權方近親屬支付的金錢賠償金。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因此,從定義上可以理解為,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配偶可以根據其親屬身份獲得相應的死亡賠償金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 第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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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賠償金,是指如果受害人因各種異常事故或死亡而死亡,相關負責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婚姻財產的一部分嗎? 下面,我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死亡賠償金是否轉入夫妻共同財產?
死亡撫卹金不是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基本上是以被害人喪失生命為條件的,此時婚姻關係已經結束。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遺產中表達的財產權益在死者生前依法歸死者所有,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和賠償金的實際取得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後。
本案中,張先生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後,肇事者與死者家屬達成死亡賠償協議,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家屬全部費用,應視為物質損失與精神慰問的混合, 並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合理分割。分割前,應當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受撫養人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費,剩餘部分應當公平合理地分配。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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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亡撫卹金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人在被害人死亡後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支付的一種損失。
1、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屬於遺產嗎?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撫卹金不是遺產。 遺產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屬於死者親屬的財產,不屬於遺產。 死亡賠償是指賠償義務人在被害人死亡後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支付的財產損失。
2.如何分配該男子死亡的賠償金。
雖然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但在分配上,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規定分配的。
身故撫卹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人。 由於身故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失,其內容是對死者整個家庭預期收入的補償。 如果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傷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受撫養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立法的原意是,有權獲得賠償的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同住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一級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在一級繼承人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 二階繼承人將開始繼承歷史,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死亡撫卹金的分割與遺產的分配不同。 死亡賠償原則上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不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分割,當事人要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的,視為對權利人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賠償金前,應扣除實際支付的喪葬費,並優先考慮家屬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死者的親近程度、與死者同住的親近程度、生者**等因素進行適當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放棄或轉讓,則應尊重其意向表達。
3. 債權人可以要求死亡賠償嗎? 由於死亡賠償與繼承不同,是個人排他性的,即排他性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的債權人無權主張,也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以償還債務。 同樣,賠償義務人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債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
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
交通事故的死亡撫卹金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遺產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屬於死者親屬的財產,不屬於遺產。 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人在被害人死亡後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支付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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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從目前的學術理論來看,我國現行立法既採用了喪失繼承權理論,又採用了喪失贍養權理論,死亡賠償又稱死亡賠償,是賠償義務人在被害人死亡後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支付的一種損失; 其內容是對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性質是對死者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屬於繼承範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死亡賠償的特點:
1) 身故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遺產中表達的財產權益是死者生前合法擁有的,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和賠償金的實際取得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後。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合法財產。 婚姻關係在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後結束,死亡撫卹金在婚姻關係結束後產生。
3)死亡賠償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不是對死者本人的賠償,而是對因被害人死亡而造成的生活資源減少和損失的賠償。
2.死亡賠償的目的。
關於死亡賠償的目的,有多種理論,近親屬“利益損失”賠償理論也逐漸被接受。 張新寶教授認為,死亡賠償金是用來維持死者近親屬未來生活水平的,死亡賠償金不是對生命權本身的救濟,也不是對生命價值的補償,死亡賠償金不是用來交換人的生命或彌補生命權的損失, 而是賠償因侵犯生命權而造成的近親屬的各種實際利益損失。近親與死者之間存在經濟上的牽連和情感上的依賴,親人的死亡給他們造成了一系列的損害:
“純粹的經濟損失”,如受害者親屬的醫療和喪葬費用,以及失去照顧親人的工作; 因親人死亡而喪失贍養費或物質生活水平降低; 親人悲慘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 相應地,侵權死亡賠償還應當包括有關財產損失賠償、死亡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死亡賠償的一部分,死亡賠償是對因近親屬死亡而造成的贍養費損失或物質生活水平降低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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