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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血液酒精含量為130毫克100毫公升,一般由法院判處拘留2-3個月,並處以數千元罰款。
沒有無證駕駛、酒後駕駛記錄等加重情節的,可以判處緩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比賽,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審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100毫公升以上的機動車,視為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機動車輛”,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但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或100毫公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載客的商用機動車; (五)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如嚴重超載、超載、超速行駛、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照等;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不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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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意外,緩刑的機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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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為 130 的酒後駕車通常可處以 2 至 3 個月的拘留和罰款。 世界領先者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和罰金。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或超過100毫公升,則視為醉酒和酒後駕駛機動車,量刑起點為1個月的刑事拘留。 如果酒後駕車的酒精含量為130,基本上是2個月到3個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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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案件通常需要大約六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酒後駕車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在實踐中一般適用於直接起訴案件。 直接起訴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不經逮捕手續被監視居住的刑事案件。
與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時間範圍更短。 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處罰。 它變成了乙個普通的程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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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的試驗標準為GB19522-2004,即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mg ml且小於mg ml的駕駛員的駕駛行為為酒後駕駛; 駕駛行為大於或等於mg ml為酒後駕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一條 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執照。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清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動車駕駛執照五年內不得重新獲得。
酒後駕駛商用機動車的,處拘留十五日,罰款五千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以管制,直至清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執照後,不得駕駛機動車。
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終身不得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8)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 十。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駕駛機動車在路上追逐、比賽,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並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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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精含量為130的酒後駕車會被判刑多久? 酒後駕車,血液酒精含量為130毫克100毫公升,一般由法院判處拘留2-3個月,並處以數千元罰款。 但可以判處緩刑。
只有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和100毫公升的才是加重情節的,不能判處緩刑。 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為80毫克或100毫公升以上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機動車輛”,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酒後駕車內容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酒精含量測試有兩種型別: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和血液酒精含量測試。 呼氣測試是檢查是否有醉酒嫌疑的一般檢查,方便現場執法,如果通過呼氣檢測到明顯的酒精值,將進一步進行血液測試。
在血液酒精含量測試的情況下,該值通常用作懲罰的依據,呼氣測試用作輔助參考。 由於呼氣測試是通過從口腔中收集揮發性酒精來檢測的,因此受外界影響很大,在沒有血液酒精含量測試的刑事案件中或排除證據的情況下,通常難以確認呼氣值和其他證據是否符合中毒標準。 3、如何處理酒後駕車案件的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被採取拘押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完成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改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出或者決定逮捕。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逮捕措施。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審判。 被告人被帶入案件,中止審判的理由消失後,繼續審理。 中止審理的期限不包括在審理期限內。
未被羈押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生效後,根據生效判決、裁定將罪犯收押,移送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根據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和執行通知書,將罪犯送回監獄執行。 綜上所述,認定酒駕的標準是酒精含量大於80,量刑起點為拘役1個月。 如果酒後駕車酒精含量為130,基本上是2到3個月的監禁。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委託其家屬申請取保候審或緩刑。 如果沒有交通事故等嚴重後果,法院一般可以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