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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事務部2005年第12號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期,有地方報道稱,部分用人單位在招聘職工時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難以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難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即成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3、用人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的情形招聘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解除。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
4、建築、採礦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專案(經營)或者經營權委託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雇用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勞動者的責任。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的存在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5 五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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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接的就是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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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算。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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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通過下列檔案證明訴訟勞動關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勞動記錄; 考勤記錄;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雇主向雇員簽發的證明雇員身份的證明;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通知》第2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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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人與工人之間實際上存在著管理與管理、指揮與指揮、監督與監督之間的關係。 這應該是確定僱傭關係的首要和獨立標準。 究其原因,這種關係中個人歸屬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係的根本象徵。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關係可以表現為多種方式,可以體現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直接具體管理上,也可以體現在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抽象管理上。 同時,將這種關係僅僅表述為實際接受勞動者被分配給貧困雇主的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是不恰當的。 這樣的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邊,不能反映用人單位的一面,因此不可能完全確定勞動關係。
二是用人單位的基本工作條件。 這應該是確定僱傭關係凝聚力的標準。 所謂工作條件,主要包括工作地點、工作物件、工作工具等。
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是因為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從而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勞動法》中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與提供專業勞動的勞動者形成的法律關係。 既然你為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而且公司已經向你支付了相應的勞動報酬,那麼你和公司之間就毫無疑問存在僱傭關係。 但是,如果您想申請雙倍工資,您必須首先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您與公司之間存在僱傭關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即當建立勞動關係:(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3)工人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通知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培訓和發放名冊)、各類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因此,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要證明與公司存在僱傭關係,最好提供工資收據、考勤卡、工作許可證、招聘登記表等證據,如果可能的話,還可以請同事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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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明:勞動合同; 雇主向雇員簽發的證明雇員身份的證明;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考勤記錄; 雇員填寫的雇主就業記錄;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1、如何仲裁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名冊)和各種社會保險費的支付記錄;
2、《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這些物品的有關證據應由用人單位收集,並承擔舉證責任”。
2.如何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進行殘疾鑑定。
無勞動合同的,可通過下列檔案證明勞動關係,申請工傷鑑定後可申請傷殘鑑定:考勤記錄;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雇員填寫的雇主就業記錄; 雇主向雇員簽發的證明雇員身份的證明;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通知》第2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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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對第1項所述檔案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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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建議收集您與雇主的勞動關係證據,例如工作證、制服、工資單或工資會計證明,以及與負責人的電話錄音。 如果談判不能,可以委託律師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如果我用手機拍下了工作群聊天記錄的照片,但工作手機已經上交了,可以作為勞動關係的證據嗎?
您好,建議收集您與雇主的勞動關係證據,例如工作證、制服、工資單或工資會計證明,以及與負責人的電話錄音。 如果談判不能,可以委託律師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一是勞動關係的確認證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老社步發〔2005〕12號),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招聘勞動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建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More
勞動關係: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 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