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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能保證安全資金的投資。
2、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3、無設定明顯安全警示標誌。
4、未向員工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5、未設定安全設施裝置或未進行維護和保養試驗。
6、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7、裝置、設施、原材料不達標。
8、使用國家令淘汰或禁止的工藝、裝置和材料。
9、生產經營場所、宿舍設定不符合安全要求,違反制度建設和人員管理規定。
10、危險化學品不存放在專用倉庫或非專人管理。
11、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或者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服從行政機關管理的。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統字 2008年第36號)。
第十三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起訴: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生產安全事故四項非困論的原則是什麼?
原因尚未查明,負責人未對王空缺進行處理,相關人員未接受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實
1、原則一:分析事故原因清楚,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不要敷衍了事,在事故主要原因尚未找到的情況下,不要輕易下結論。
2、原則二:對事故責任責任人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調查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不得放任任何犯罪人員。
3、原則3:要求在查處工傷事故時,不能認為原因分析清楚,相關人員也處理過,即使任務已經完成。
4.原則4:“生產安全事故必須認真查處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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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嚴重事故的,處上一年度收入80%的罰款。
一是安全生產的意義。
1、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是安全生產最根本、最深刻的內涵,是安全生產本質的核心。
2.突出了最大程度的保護。 所謂最大程度保護,是指在經濟社會實際能夠提供的客觀條件的基礎上,盡最大努力採取一切措施加強安全生產,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3.突出生產過程中的保護。 生產過程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生產的主要時間和空間,因而是保障其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的主要時間和空間。 同時,也從深層次上揭示了安全與生產的關係。
4.突出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保護。 這個一定的歷史條件,主要是指特定歷史時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 強調一定歷史條件的現實意義在於:
一是有利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緊迫性。
二、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2. 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制止違法行為;
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和採礦裝置;
5、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工,責令停工;
6、暫時扣留或者吊銷相關執照,暫停或者撤銷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證書;
7. 成交; 8. 拘留;
9、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第三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督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違法性: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公民違反法律規定,破壞依法保護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特定主體實施與現行法律相牴觸的行為,造成相應損害事實,法律對其進行否定評價的狀態。 >>>More
行政違法行為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行政法學理論中沒有判斷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精確標準,這與刑法學理論中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四個標準明顯不同。 不同法律、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標準也極不一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