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是否也包括:假期?

發布 社會 2024-04-2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您想終止勞動合同,您不需要向雇主申請,雇主會批准。 勞動合同的解除由您自行決定,您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您已經書面通知,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無需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情形之一,您不僅不需要提前30天提前,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規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是違法的。

    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准與否並不重要,關鍵是必須有人簽字作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願離職的,沒有提交辭職報告, 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你身上,還要找個藉口不發你最近的工資。如果沒有人簽字,你就去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部零件名稱”一欄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保留原件作為證據,加上勞動合同就足夠了,如果用人單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不支付你的工資,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當然不包括在內,法定節日怎麼算。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後,對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確定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2、違約金的支付和賠償應按下"財務管理條例"收到違約金的一方應當先用資金彌補因對方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扣留對方貨物和金錢的方式抵銷違約或賠償。 違約責任不能單方面確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確定,或者由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確定。

    1、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非因工病、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仍不勝任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依法裁員的;

    7、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裁員;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雇員工。

    9、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終止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賠償公司的違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全年乙個月工資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 不可以。 可以主張違約的情形是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因此不尊重地終止合同不屬於主張違約的情形。 2、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它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該預見到的白銀數量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違約情況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違約金的比例一般設定為合同標的物金額的20%,造成損失較大的可適當增加違約金,但最高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根據違約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悄悄減少。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企業約定違約金的法定情形:1、員工違反服務期限的;2、當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時; 3. 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時。 此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遵守、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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