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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件不同。
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產,即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違法利益。 “沒收沒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博器具、賭錢、吸毒、注射毒品器材、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工具。
2.基礎不同。
追償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沒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和《公安機關處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沒收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9條和第60條。
3.含義不同。
沒收,即沒收和沒收個人財產、財產和其他違法所得。
追回是指追繳扣押和強迫投降。
沒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博器具、賭錢、吸毒、注射毒品器材、直接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等。
4.結果不同
沒收、沒收的財物、罰金上繳國庫,不得自行挪用或者處置;
追回的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的,應當及時返還;
沒收:由收購方交還給國家,而不是由收購方交還給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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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沒收:
1.緝獲了緝獲物。 如:收集敵人的**。 2.徵稅並上交。 如:稅收徵收。
沒收:法律上指無償強制國有化。 沒收有幾種不同的型別:
1)一種懲罰。即沒收財產。 (二)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例如,沒收犯罪人用於犯罪活動的個人財產。 (三)行政管理中的強制措施。 例如,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用於違法活動的人所擁有的工具,予以沒收。
4)行政處罰的一種。例如,沒收違反《藥品管理法》生產和銷售的藥品。 (5)一種革命措施。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地主的土地和官僚資本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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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收物件是可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 追查物件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所得; 沒收的物件是非法財產和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和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予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違法財物、違禁品或者管制工具的,應當追繳或者沒收;
(三)不能確鑿違法事實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四)依法對需要給予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羈押、再教育等的人員作出決定;
(五)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案;
(六)發現違法行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已經依照前款第(三)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發現新證據的,應當依法及時查處新證據; 能夠認定違法行為的,依法重新作出決定,撤銷原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公安案件有被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自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副本送達被害人。 不能送達的,應當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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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物件不同。 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取得的財產:
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獲取了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 沒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財物,包括違禁品、吸毒用具、注射毒品、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工具等。
2.處理方法。 在被沒收、追繳、沒收的財產中,屬於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沒有被害人的,按照規定登記並上繳國庫。
3.基礎不同。 追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100條、第161條、第162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00條、第161條、第162條。 沒收和沒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4.沒收財產是一種刑事處罰方法,將罪犯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無償沒收給國家。 沒收財產與沒收犯罪物件有質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回或者責令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犯罪中使用的違禁品和個人財物應當及時返還,並予以沒收。 沒收的財產和罰金全部上繳國庫,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