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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相關法律沒有做出操作規定。
在實踐中,這些包括:
例如,在涉及非法終止或終止合同的糾紛中,當用人單位不同意恢復勞動關係時,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往往會認為“維持勞動關係對雙方都不利”,因此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此外,勞動合同被非法解除、終止後,如果勞動者原有工作被取消或者被其他勞動者取代,可以認定“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
或在訴訟期間,出現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視為“勞動合同不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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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簽訂,勞動者已經上班,則由雇主支付工資,這意味著勞動合同已經履行。 否則,與勞動合同沒有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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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雖然該規定採用了優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但畢竟也規定了“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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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不能延續的認定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認定類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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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況是勞動者是否堅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是否堅持不履行。 勞動者的立場是,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不能僅憑單方面意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勞動合同將失去意義。 單位的立場是,單位有自己的人權,只要損失兩倍的錢就可以終止。
雙方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8條,但立場卻完全相反。 很多律師認為,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取決於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只要用人單位不同意,就是“無法繼續履行”。 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粗暴履行的,由用人單位履行”,但對“用人單位是否願意接受”和“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沒有法律規定。
根據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勞動者沒有主張“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主張“不履行”應以證據證明,用人單位“不願繼續履行”的陳述為證據,時間也從勞動合同期限推遲到勞動合同外。 但有律師認為,繼續履約是法律規定的強制履約,因為用人單位本質上是撤銷違約行為,如果強制履約得不到支援,勞動者的正當訴求就無法實現,最終變成用人單位只要支付雙倍賠償金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的義務,這顯然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立法的初衷。 此外,勞動合同中有具體條款,能否履行不能一概而論,應履行可以履行的條款,並提供證據證明不能履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承擔解雇、解雇的舉證責任,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不能履行。 該工人堅決不滿,準備申請再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雖然該規定採用了優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但畢竟也規定了“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這引起了用人單位的興趣,點燃了一線希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釋》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原用人單位搬遷到另一地,原工作部門被撤銷等,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不能繼續,因此,勞動合同應當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或者終止。為防止用人單位因非法終止或終止而受益,執業部門應對“勞動合同不能再繼續履行”作出限制性解釋,不能作寬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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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認定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認定類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馬鈴薯返還政府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用人單位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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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認定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認定類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什麼情形導致勞動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的,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終止勞動合同。
只要滿足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僱傭合同主要有三種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
2、勞動者依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悔過悔改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勞動者簽訂的空白勞動合同缺乏必要的內容,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更正或勞動仲裁,主張勞動合同無效,要求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More
誠然,有些公司從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在本案中其實是違法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需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來證明勞動關係已經建立。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應與公司進行合理的協商,如果公司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拿出相應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More
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頒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學習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此時,學生和雇主可以簽訂實習協議,而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More
您與公司續簽的勞動合同有效無效。 根據你的陳述,你之所以續簽勞動合同,並不是因為你主觀上願意,而是因為公司故意強迫你簽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