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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探親假,它針對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的長期雇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在上述單位工作滿一年,分居或者不與父母同住,不能在公共假期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如果您能夠在公共假期與父母團聚,則無權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配偶一方應給予每年一次的家訪假,為期30天; 如果您未婚,您將獲得每年一次的假期,為期 20 天。
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當年放假,或者職工每兩年自願探親一次的,可以每兩年放假一次,假期45天; 如果您已婚,您將每 20 年獲得 4 天的假期。 家事假與國家規定的其他假期分開計算。 本案中,由於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探親假的具體期限,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祁某所在單位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祁某的休假時間,因此祁某的兩次請假未按規定獲得醫院批准,但祁某在臨近年底時第三次拒絕批准祁某的探親請求是不恰當的, 因為如果祁某不被批准請探親假,這一年就過去了,事實上,祁某就會被剝奪探親假的權利。就算單位工作緊張,非常需要齊某留下來,也只能和他協商,不能採取不批准法定休假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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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的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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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享受回籍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工作年限至少一年。
(二)不與配偶、父親、母親同住,不能在公共假期團聚的。
法律依據:《職工探親待遇規定》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
1) 員工探望配偶時,每年可享受一次家訪假,為期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放一次假,假期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放假,或者員工自願探親兩年,可以給兩年一次的假期,假期為45天。
3)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時,每4年可享受20天的假期。探親假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行假。 以上假期包括公眾假期及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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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不與配偶同住、不能在公共節假日團聚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法律依據:《探親職工待遇規定》第二條 第二條 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長期職工不與配偶同住,不能在公共節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探望配偶待遇,如果其父親、母親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共節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如果雇員能夠在公共假期與父親或母親團聚,則他或她無權享受本條規定的探望父母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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