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寫勞動合同的結束時間有什麼壞處?

發布 社會 2024-03-21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沒有缺點,對員工有好處,勞動法規定,如果工作十年,必須簽訂長期合同,即沒有結束時間,這樣才能保證員工的利益,如果沒有特殊原因,不能隨便解雇員工。 如果不想在單位工作,想辭職,也可以簽訂這樣的合同,只要提前30天寫乙份書面辭職報告,和以前的短期合同沒什麼區別。 此類合同對企業具有約束力。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你只是在培訓期間離開,這是自願離開,不會對你造成任何傷害。

    離職後,雇主將終止您的僱傭關係。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這是乙份無限期的合同。

    沒有缺點,只是您不必等待合同到期才能續約。

    雇主的辭職或解雇將不受影響。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工時只是寫不當,這仍然有效,但還沒有上公升到違法的程度,因為沒有約定,可以是法定的,法律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 用人單位允許勞動者每週工作40小時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超時工資。

    此外,勞動者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總結。 晚上好<>

    勞動合同未約定開始和結束日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為無限期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僱傭合同。

    合同工沒有指定如何結束合同的開始和結束日期。

    晚上好<>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規定開始和結束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數量也是無限期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隨時提出終止僱傭合同。

    1.協商終止: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終止合同,協商過程中達成協議後,可以書面形式終止合同。

    同慶 2終止通知: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也可以與另一方協商縮短或延長通知期。

    3.解除補償:《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辯護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實際金額按照雙方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在終止合同之前,應與對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談判,以避免糾紛。 <>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中未寫明終止日期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的合同期限,如果沒有補充約定的,則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未寫明終止日期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的合同期限,如果沒有補充約定的,將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無期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相關說明和問題解答已給出,請讀者視情況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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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3-21

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字後才能生效,未簽訂的,需在乙個月內簽訂,乙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要求公司加倍工資。 >>>More

7個回答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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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回答2024-03-21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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