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投保人的授權委託書可以終止保險合同嗎?

發布 財經 2024-03-11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投保人可以不經協議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合同成立後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有隨意解除保險合同的合法權利。 這種權利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投保人的特權,與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有很大不同。

    《保險法》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保險合同是一種保證合同,投保人為了保護自己的保險利益而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是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的權利為依據的, 投保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任意處置其民事權利,可以選擇投保與否,可以選擇一次投保,也可以選擇不投保,也可以自由選擇投保人。縱觀大多數國家的保險立法,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法賦予投保人隨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我國也不例外。

    《保險法》對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的唯一強制性限制是《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該條的規定,保險人和保險人均不得在保險責任開始後終止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保險法》除有《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外,《保險法》還允許保險人通過保險合同的規定,隨意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但從《保險法》第十五條的立法精神來看,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保險人不應限制投保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終止保險合同的權利,除某些特殊情形外,保險人不應限制投保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終止保險合同的權利。這一點需要保險公司在開發新型保險以及起草和提交保險條款以供審批(準備)時特別注意。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什麼樣的保險,那家保險公司,一般60歲以上的保險公司都不會承保。

    退保人必須憑身份證親自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你最好問問保險公司,這裡誰說的都無所謂,你的事情更特別“鄰居給她寫的,她的手印......”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投保人享有任意單方終止的法定權利,即在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隨時向保險人提出解除保險合同,但這種任意終止的權利是有限的。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不享有任意終止權的,投保人不能行使該權利;

    法律另有規定的,如《保險法》關於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的規定等,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當事人不得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債的;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具有持續履行債務內容的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當事人。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可以隨時終止合同。 但是,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是任意的,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保險合同是投保人為他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只有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

    1. 投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保險合同當事人超過冷靜期的退保,視為正常退保。 已獲得保險利益的保單不符合退保資格。 正常退保一般要求保單持有人在保單保單有效期滿一定年限後,可申請終止保單,人壽保險公司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在人壽保險合同終止或退保的情況下可以退還的金額。 在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為履行合同義務,通常需要存入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在保險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因任何原因要求終止或退保時,保險公司將按規定將責任準備金減去登出扣除額的餘額返還給被保險人, 而這部分金額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退保人在辦理退保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檔案:

    1. 如被保險人要求退保,申請人應在獲得保單持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提供退保申請; 2、有效的保險合同和一次性付款證明,最早者; 3、投保人身份證明; 4、如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需提供投保人的委託委託書及委託人的身份證。

    2、保險合同損失如何處理。

    1、如果客戶遺失保險合同,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重新簽發,製作成本一般收取10元。 如果丟失了付款發票,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重新開具。 一般發票不是索賠的必要證明,只要保險公司能查明已經賠付,基本不會影響保險利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有按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3. 離婚紅利保險會分嗎?

    保險作為夫妻雙方在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經雙方同意分割。 在平衡被保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同時,在離婚的情況下,當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可以更換保險人,以促進保險合同的繼續履行。 目前,很多型別的保險都類似於“儲蓄”等財產,因此保險的“財產”性質更加明顯。

    夫妻離婚時,不宜忽視保險的共同財產,及時分割,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投保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保險公司解除合同,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即告終止。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合同在通知到達另一方時終止; 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合同自動終止,債務人未在該期限內履行義務的,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合同。

    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方當事人在未通知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以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方式直接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確認的,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另一方當事人時終止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除特殊情況外,投保人解除合同一般不需要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根據相關法律,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1. 父母(投保人)的簽名應寫上誰的名字?

    投保人應寫上父母姓名,投保人是保單費用的支付人,需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通常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年滿18周歲。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名稱或職務、位址,以及人壽保險受益人的名稱、位址。

    2. 保險合同的有效期是多久?

    保險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立即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請求的,經保險人同意,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訂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約定條件或期限。

    3. 保險欺詐的一般型別有哪些?

    保險欺詐的茄子情況:1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是被保險的意外事故。

    保險人謊稱保險事故發生,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關係,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保險事件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賠付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生保險欺詐,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費用的,應予以退還或者賠償。

    《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1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在保險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隨時通知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1、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是什麼?

    保險合同終止: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粗暴或者如實告知義務;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保險事故發生,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而保險事故未發生;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約定履行被保險標的物安全責任的;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

    2. 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後,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什麼樣的款項?

    《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投保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給投保人。

    這表明。 《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投保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給投保人。

    這表明保險合同的解除僅對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有效。

    1)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即保險合同中記載的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公司尚未履行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因此投保人在此期間終止合同,保險人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保險費。

    2)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已開始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即對被保險事故給保險村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並有權獲得相應的保險費。當然,保險人只能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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