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勞動法》第83條和《勞動法》第38條的內容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22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第八十三條 【訴訟與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未提起訴訟,逾期未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規定》注釋]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利用國家的強制力,迫使對方當事人履行仲裁調解協議、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書規定的義務的司法行為。

    當事人應當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並明確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和要求,申請強制執行的理由和理由; 等。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仲裁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應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對於法院可以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原告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即爭議案件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二)當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裁決訴訟。(3)訴訟當事人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當事人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為15日,即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 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超過15日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下,應當向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未提起訴訟,逾期未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勞動爭議應該先仲裁,然後再訴訟。

    仲裁裁決的具體法律效力,如果在15天內未提起訴訟,則必須履行裁決。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勞動法》第38條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其他依法、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允許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其他依法、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

    1.《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法的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依照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設立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援工人自願組織就業和自營職業實現就業。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型別?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實質和程式上的限制,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和強春帆的規定即可。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2、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無需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或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具體來說,可以分為通知取消和立即發布。

    預告片抬起了扒手。

    概念:即勞動者在履行事先通知程式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有兩種情形:1)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立即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 在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雇主應確保雇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需要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須由殘疾勞動者身體健康。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強調保護和優先保護:勞動法在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同時,注重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優先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2、城鎮返工平等保護:勞動法平等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類勞動者平等保護,特殊勞動群體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納入保護範圍,無論其是否存在於勞動關係解除之前、之後或之後。

    4、基本保障:禪旅純粹對勞動者最低限度的保障,即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障。

    總之,雇主應確保雇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該法規定工人有權休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時工資的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部分包含十八篇文章。

    雇主應確保雇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有權獲得勞動報酬,有權休息和休假以支付尊重

    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交勞動爭議解決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38條規定了休息和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應當保障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用人單位安排雇員在休息日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200%的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300%的固定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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