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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若干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公私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關係都是平等一致的。
用人單位因法律規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申請遣散費或者賠償金。 經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遣散費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簽訂時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益的重要檔案,以及勞動關係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和程式。
根據法律(2008年後)的遣散費計算方法:工作滿一年後支付乙個月工資,兩年後支付兩個月工資,以此類推;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但超過上一年度所有當地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僱傭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時期;(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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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紀,你要什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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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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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安公司與保安人員達成協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需要依法賠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
二。 十。 四,二十。
六、二十。 7. 第28條均有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勞動合同變更約定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處理被裁撤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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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用人單位可以對無故解雇要求經濟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可以作為每工作一年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松水路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藍色封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從事瀆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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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無需以保安人員嚴重違反公司政策為由支付解雇遣散費。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當解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支付遣散費的法律依據如下: 第四十六條 【遣散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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