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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在脅迫下簽訂的合同都自動無效,需要滿足某些條件才能確定在脅迫下簽訂的合同無效。
1.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自始至終無效。
2.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但損害集體或者個人利益的,實質上是有效性尚未確定的可撤銷合同。 受害方同意合同的,合同有效; 如果受害方不承認合同,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使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類合同中,受害方在履行合同前,還可以請求法院修改合同,使合同公平合理。
3、合同是否有效,最終由法院判決決定。 脅迫下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雙方往往堅持自己的話,一方認為有效,另一方認為無效,從而引起糾紛。 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時,受害方應當收集證據,通過法院訴訟認定被脅迫合同無效。
僅僅口頭上的爭吵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被脅迫的合同是無效的,可以收回。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應當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當脅迫下簽訂的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受害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相應的財產,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果不幸遭遇脅迫,不得不簽訂合同,“英雄不遭受眼前損失”,建議暫時妥協,事後果斷報警,然後收集證據和材料,委託專業的合同糾紛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確定合同無效,調查對方的法律責任, 並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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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脅迫下簽署的協議是無效的。 在欺詐、恐嚇、威脅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時,該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當構成要件,因此是非法的,協議無效。
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判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處於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明顯不公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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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是在脅迫下簽訂的,不是當事人自願簽訂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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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脫掉襯衫並大喊大叫出售之前有效。 合同是在脅迫下簽訂的,當事人並非自願簽訂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脅迫簽訂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權利人主張撤銷合同的,合同無效; 權利人同意合同的,合同有效。 合同無效後,應當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或者異議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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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脅迫下訂立的合同不無效; 2.被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1、無效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解除嗎?
原則上,無效合同不需要經過解除和撤銷程式,合同的效力自始無效。對符合撤銷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應當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存在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90日內未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明示或者明示放棄撤銷權的,明知撤銷理由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口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以口頭命令形式訂立的合同有效:
1.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表達了真實意圖,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4.法律明確規定,書面訂立的合同,口頭訂立的,無效。
3. 在脅迫下訂立的合同是否無效?
在脅迫下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 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當事人因脅迫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無效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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