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方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發布 社會 2024-03-0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雙方訂立了合同,一方當事人隱瞞了合同。 欺詐或其他非法行為。 已簽署的合同無效。 這是合同法規定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有欺詐行為,可以申請撤銷由有效到無效。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第二[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之一,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一)因重大失事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無效,為方便詐騙目的,詐騙者特意持有偽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在工商部門註冊公司,然後以公司名義招聘和培訓員工,員工進行詐騙,詐騙的真正幕後主謀在整個詐騙過程中從未出現。 因此,在合同欺詐案件中,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往往是公司的業務員或普通員工,而躲在合法公司背後的策劃者,由於很少與受害者直接接觸,能夠逃避法律制裁。

    以合法公司的名義進行欺詐可以降低欺詐風險並增加欺詐方法的隱蔽性。 更何況,公司竟然欺騙了招聘的員工,情況非常糟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非法占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刑罰 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欺詐簽訂的合同無效。 合同是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誠實信用原則既是大陸法系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系的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條件包括當事人必須表達真實意圖,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撤銷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車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148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欺詐性合同可以申請撤銷,撤銷後合同無效。 如果存在欺詐,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則無效。 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 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字、蓋章、按指紋即成立。 當一方在簽字、蓋章或指紋之前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時,合同即告結束。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使用書面形式,但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涉及欺詐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在被有權撤銷權的人撤銷之前一直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對違反另一方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作出欺詐性回應的,被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制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鬧事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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