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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不批准辭職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經用人單位批准,但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實踐中,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以各種藉口不接受或批准辭職,勞動者憤怒辭職,但最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依法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為由拒絕支付底薪, 導致員工的痛苦。
首先,應該明確指出,雇員的辭職不需要雇主的批准。 換言之,中國法律賦予工人無條件辭職的權利。 無論勞動者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自願辭職,還是因用人單位過錯而辭職,勞動者的辭職均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並不意味著辭職沒有限制,勞動者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自願辭職。 試用期內,勞動者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能無需書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員工應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在辭職前進行必要的工作交接,返還公司財產等。
2、如果我辭職時單位沒有辦理辭職手續,我該怎麼辦?
由於法律的嚴格規定,雇員的辭職權受到保護,雇主對雇員的 30 天辭職請求別無選擇。 因此,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後,雇員可以在終止僱傭關係生效後離開雇主。
因用人單位未在提前通知期內完成交接手續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勞動者概不負責。 通知期結束後,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交接手續。
用人單位不履行職責,未支付相關費用和工資的,勞動者可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取任何費用),通過勞動仲裁作出的裁決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未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資深勞動爭議律師提醒您,員工雖然有權辭職,但在辭職時應辦理相關手續,以免被用人單位剝削,白白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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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勞動仲裁中心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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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信,如果不讓他走,可以隨時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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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公司批准與否也沒用,到時候就可以離開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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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對公司不滿意或有新的職業規劃,想辭職,但公司沒有批准,我該怎麼辦?
1、應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其次,告訴領導你的想法,即多和領導溝通。
就算你有好去處,也要和公司好好談談,不應該是那種人家去喝茶涼涼的感覺,就算你去別的地方,也會是同乙個行業,也就是說,你會經常打交道,所以,當你辭職的時候, 不要生氣,你應該冷靜地和領導談談,其實作為領導也是很慷慨的,不會因為這件事而得罪你,說不定兩個人好好談談,事情就沒有那麼難解決。相處的最好方式就是溝通。
3.如果公司真的需要你,那麼你可以推遲一段時間。
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多為別人著想,當你辭職的時候,你要考慮公司是不是很需要你。 如果有乙個專案由你負責,你需要完成這些專案,把工作組織起來,然後離開你的工作,那就更好了。 做好任何工作,這樣你就會在新公司有乙個美好的未來。
當我們需要辭職時,我們要想清楚,我們公司是否會有更好的前景,如果我們真的想辭職,我們也應該妥善處理現有的工作,把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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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正常辭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二是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提前30日解除或者經批准,當事人可以立即離職。
此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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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你可以和公司的負責人溝通,然後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幫忙,因為公司的行為已經觸動了勞動法,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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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著急,不是綁架,離職走正常流程,你當初說的幹什麼,就去做,交出工作,正常離職,不放手,不是你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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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乙個月後直接去,如果不發工資的,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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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應該前往相關地方並找到合適的人進行諮詢。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稍後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您也可以諮詢人力資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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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候,你可以直接離開,因為法律規定你可以在提交乙個月後離開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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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辭職,走正常流程,公司不批准也沒關係,只要乙個月,就可以拿到工資正常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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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雇員的辭職不需要雇主的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