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辭職,我是否需要全額補償公司的培訓費用?

發布 社會 2024-03-10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沒有簽訂培訓協議,則不得支付任何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當時簽訂的合同,只需要賠償3000,一般合同會說明賠償多少。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不合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批復》,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各項技術培訓費用,勞動者提出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繳納培訓費。

    法律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終止的批復》第三條,用人單位出資(即支付憑證的情況)為勞動者提供各項技術培訓,勞動者提出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繳納培訓費。試用期屆滿的,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要求雇員繳納培訓費:

    約定服務年限的,按服務年限平均分配出資額,並按員工履行的服務年限減少支付; 未約定服務期限的,按勞動合同期限平均分配出資額,並按照勞動者履行的合同期限減少支付; 如未約定合同期限,按5年服務期平均分配出資額,並按員工履行的服務年限減給; 如果雙方已經就回歸的計算方法達成一致,則以祝賀通知為準。 如果雇員要求在合同期滿時終止合同,雇主不得要求雇員支付培訓費用。 勞動者是以用人單位為代價聘用的,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含試用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違反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賠償辦法》(老步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作與融合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這裡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員工提高一定技能的專業型培訓,不能是在職培訓。

    在實踐中,很多單位把新員工的在職培訓作為專項培訓,不符合要求。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非理性。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批復》,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各項技術培訓費用,勞動者提出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繳納培訓費。法律法規: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批復》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即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為勞動者提供各項技術培訓,勞動者提出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繳納培訓費。試用期屆滿的,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以下支付方式要求勞動者繳納培訓費:約定服務期限的,按服務期限平均分配出資額,並按照勞動者履行的服務年限減少支付; 未約定服務期限的,按勞動合同期限平均分配出資額,並按照勞動者履行的合同期限減少支付; 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責令培銀按5年服務期劃分出資額,並按照員工履行的服務年限遞減;如果雙方就遞減金額的計算方法達成一致,則按照約定執行。

    合同期滿,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含試用期)與用人單位解除衡研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違反規定賠償辦法》(老步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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