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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第乙個孩子是依法出生的,男女都在當地登記的,則無需申請出生證或相關證明(戶籍非本地的,需諮詢戶籍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
2、依法生育二胎的,無需申請《批准再生育》的出生證明(即二胎的出生證明),只需到社群進行出生登記,出具《出生服務證明》(即 證書)。
變化: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家全面放開二孩政策,衛生計生委推出一孩二孩家庭出生登記制度,不再簽發“獨生子女證”和“批准再生育”出生證,只簽發“生育服務證”。
注: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孩子的人仍然需要申請“批准再生育乙個孩子”的出生證明。
需要提交的檔案: 當地戶口:
1、身份證; 2.戶籍小冊子; 3.結婚證。
非本地戶籍:1、身份證; 2.戶籍小冊子; 3.結婚證。 4、居留許可; 5.流動人口出生證明。
地點: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畫生育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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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婚後想生二胎,最好請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為你做定義。 原因是許多再婚夫婦經常對他們的生殖行為的定義感到困惑。
如果再婚夫婦在再婚前只生了乙個孩子,而另一方在第一次婚姻中沒有孩子,第二個孩子出生,第二個孩子出生,只需要出生登記。
二胎出生登記的做法可能因地而異。 但是,作為一對想要二胎的夫妻,可以先到當地鄉鎮或街道計畫生育辦公室申請出生登記,提供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填寫出生登記表,但雙方夫妻需要親自辦理, 因為登錄檔必須由做出書面承諾的人簽署。
建議您先與當地的計畫生育部門聯絡。
希望我的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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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胎再婚和生育如何處理,雖然是再婚,但雙方之前都沒有孩子。 您可以直接使用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申請出生許可。 如果一方在婚前有孩子,那麼申請生育證應該是第二個孩子的申請,並且需要以下材料和證明:
(一)申請生育二胎;
2)雙方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
(三)雙方單位或村(居)委員會出具的結婚、生育證明;
(四)已經收養兒童的,由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申請生育二胎的夫妻,女方為子女須年滿25周歲,悔改再生育的女方須年滿30周歲,並符合當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條件。
2、再婚生育二胎需要哪些證件根據再婚二胎新政,《計畫生育法》規定,再婚夫婦生育子女不得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
(一)第乙個孩子有殘疾或第乙個孩子是雙胞胎或多胞胎,殘疾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經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另乙個孩子,由設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確定, 自治州、省級人民**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
2)再婚夫婦,一方在再婚前生育了兩個或兩個以下的子女(包括合法收養,下同),另一方沒有生育子女。
(三)再婚夫婦再婚前各育一人,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認定未成年子女與前配偶同在,新家庭無子女的。
4)再婚夫婦,再婚前各育乙個孩子,新合併家庭只有乙個孩子,但孩子是殘疾孩子,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乙個孩子。
(五)夫妻雙方均未婚前生育過子女,但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鑑定患有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再懷孕的。
6)夫妻雙方是獨生子女,只有乙個孩子。
7)夫妻一方在礦山或深水連續工作五年,目前仍在從事該工作,只有乙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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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和二胎需要以下資料: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 具體手續是,父母雙方應持《計畫生育服務證明》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18條。
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學和生育。 一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安排安排另乙個孩子的出生。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六條。
生育第乙個孩子的育齡夫婦,可以在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辦理分娩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女方結婚、生育證、鄉(鎮)人**或男子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結婚、分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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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在女方申請出生證時,如果女方沒有生育,也就是申請出生證,所需證件:結婚證、雙方身份證、雙方戶口簿都可以,但女方去計畫生育服務站查一下自己之前有沒有生過孩子, 不收費。
如果婦女在再婚前已經生育過孩子,則要申請二次生育許可,所需檔案:結婚證、雙方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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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再婚和二胎證明需要以下材料和證明:
(一)申請生育二胎;
2)雙方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
(三)雙方所屬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結婚、生育證明;
(四)已經收養兒童的,由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1、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等原件及影印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領取《再生育子女申請批准表》,如實填寫**中註明的各欄,簽字, 貼上一名婦女的一寸光頭**,並將申請表送交雙方單位(如無工作單位,送戶籍所在地的村或居民委員會)核對蓋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