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什麼是校園欺凌

發布 教育 2024-03-07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用侮辱性的綽號侮辱受害者; 指責受害者無用,侮辱他或她的人格等。

    對受害者進行重複的人身攻擊。 拳打腳踢、扇耳光、推搡、絆倒、扯頭髮; 用受控刀、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干擾被害人的個人財物、課本、衣物等,通過它們損壞或嘲笑被害人。

    欺凌者顯然比受害者更強大,欺凌發生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時。

    散布有關受害者的負面謠言和八卦。

    恐嚇、脅迫受害人做他或她不想做的事,或威脅受害人服從命令。

    導致受害人與當局發生麻煩,或導致受害人受到紀律處分。

    派系主義:孤立、抵制或排斥受害者。

    敲詐勒索:敲詐金錢或貨物。

    畫侮辱性的畫。 網路欺凌,即在部落格或論壇上使用個人攻擊性言論。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暴力是指乙個人故意恐嚇或傷害另乙個人。 受傷的人受到言語、行為和精神的傷害,他們經常受到威脅或恐慌。

    校園暴力通常包括:

    1.言語騷擾——面對面、手機簡訊或線上騷擾

    2.打,扯頭髮,踢。

    3.戲弄,辱罵。

    5.損壞和出售的狀態是丟失的物品。

    6.恐嚇威脅。

    7.擠出去---線上社交活動中玩耍。

    如果您懷疑您的孩子欺負他人,請不要忽視它! 如果你不爭辯,你就得無視! 不要忽視它!

    欺負別人的孩子往往有自己的某些問題。 試著找出你的孩子為什麼這樣做,想想你自己家裡發生了什麼。 考慮這些陷阱的痕跡:

    1.孩子是否經歷過困難時期?

    2.孩子是否感到被忽視和掩蓋?

    3.孩子能對他人的行為做出適當的反應嗎? --家長:哥哥姐姐的行為?

    4.家人會使用攻擊或武力來獲得他們想要的東西嗎?

    5.你是否同意你的孩子使用攻擊性或武力來從別人那裡得到他想要的東西?

    確保孩子知道欺凌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鼓勵您的孩子善良、通情達理和體貼他人。 試著鼓勵其他孩子,邀請他們在家裡玩耍,觀察他們的相處方式,以及是否有人被欺負? 有人欺負別人嗎?

    強調:孩子的行為是他自己的影子! 如果你的孩子被欺負,想想你是否善良。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校園欺凌是指一方(個人或團體)通過身體、言語、網路等方式,故意或惡意地在校園內外欺凌或侮辱一名或多名學生,對另一方(個人或團體)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事件。

    校園欺凌主要發生在小學和中學。 校園欺凌分為單人暴力、少數族裔暴力和多重暴力。 實施環境區域大多在校園周邊或人煙稀少的僻靜場所,甚至在校園公共區域進行公然欺凌,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校園欺凌的五種行為:

    1.身體欺凌。 它是指直接攻擊學生的身體,例如通過推、抓、咬、拳打腳踢、捏等方式對另一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

    2.言語欺凌。 指使用惡意語言; 言語威脅、恐嚇; 散布謠言和錯誤資訊,等等。 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欺凌形式,言語欺凌往往會對被欺凌的同學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

    3.社會欺凌。 它指的是欺凌,不是直接面對面攻擊受害者,而是與其他同學聯合起來系統地排斥或孤立受害者。 這種型別的欺凌更為複雜,通常通過集體行動達到欺凌的目的。

    這種型別的欺凌使被欺凌的學生感到沒有朋友、孤立無援等。

    4.金融欺凌。 它是指毀壞或索要學生的財產,例如導致其他學生交出或購買學習用品、手機、電腦、香菸等,或通過強行索要金錢來損害其他學生的財產。

    5. 網路欺凌。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欺凌者逐漸開始利用現代資訊科技,通過社交軟體、電子郵件、網路論壇等方式進行欺凌。 比較常見的是,通過發資訊貶低一些同學,**、**、**來羞辱這些同學,然後在宴會結束後通過社交網路廣泛傳播。

    這種欺凌行為的特點是傳播廣泛而迅速。 當乙個學生在網上傳送相關的**或**時,這個**和**可以迅速傳遞給其他更多的學生,對欺凌的受害者造成更大的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造成公民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喪失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的喪葬費和必要的生活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財產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自有財產支付賠償。

    監護人應適當補足不足,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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