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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一樣的。 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在單位特定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更好地學習和理解科學文化知識。 只涉及在校學生。
因此,如果在實習期間與雇主沒有勞動關係,則獲得較低的當地最低工資並不違法。 實習期適用於在校生。 2、試用期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的一定期限。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不是勞動合同中的強制性條款。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合同當事人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 就用人單位而言,只要確認勞動者不符合勞動要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 對於員工來說,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也無需提前通知公司。
試用期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單方面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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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沒有試用期,試用期以工資為準。
試用期。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目的是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後有時間進一步了解對方,以便最終確認是否有必要繼續勞動關係。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一年不足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果是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後,經當事人約定,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不約定試用期。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總之,試用期與當事人是否續約密切相關,涉及全體員工。
實習。 實習期是學生的乙個概念,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在單位特定崗位上參與實際工作的過程,目的是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更好地學習和理解科學文化知識。 在法律上,區分實習是否為實習的唯一標準是學生的身份,即以學生身份去雇主,包括假期勤工儉學,屬於實習,不視為就業。
畢業後,如果你以失業或失業人員的身份到雇主那裡,你已經具有雇員的身份,被視為在職,從而產生了試用期和學徒期等概念。 從法律角度來看,實習期和學生畢業前去雇主工作的試用期沒有區別。 實習期不受勞動法保護,一般而言(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實習除外),經學校安排或業餘時間到崗位實習的學生,由於此時仍為在校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 且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僱傭關係。
由於學生不是勞動法調整的主體,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糾紛不能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如果出現工傷等問題,可以通過民事糾紛渠道解決。 同理,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學校簽訂的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在法律上也屬於民事合同,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違約的,應當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但不承擔違反勞動合同的相關義務。
此外,《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工資等不適用於學生,實習期與學生實踐經驗的積累密切相關,只涉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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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為半年 試用期為三個月 是實習期內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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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在於,實習期內與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租當地最低工資低並不違法,實習期是針對學生的。 試用期是合同當事人為相互了解、考察、選擇的目的,在合同中約定的一定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同一仿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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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和實習期的長短不同,薪資待遇不同,狀態也不同。很多人不明白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以為兩者是一樣的,但事實並非如此。 實習期和試用期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含義,我們在找工作時一定要注意細節,以免上當受騙。
首先,時間的長短。
我國法律對試用期沒有明確規定,一些較大的企業可能會根據勞動合同的長短來決定試用期的長短,比如簽訂勞動合同後,試用期會更長一些,一般不超過半年,所以找工作時一定要問試用期。 實習期一般為三個月或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大部分實習由學校直接安排。
二是待遇不同。
試用期工資一般為正常工資的80%,單位需要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雖然工資不是很好,但有勞動法保護,試用期不僅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考核,也是員工了解用人的乙個過程。 實習期一般是學校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工資通常較低,尤其是一些醫學專業,可能根本就沒有工資,甚至需要支付額外費用。
3.不同的身份責任。
兩者的身份職責也完全不同,試用期是成為正式員工之前的一次考核,無論是辭職還是繳納費用都會有明確規定,一般員工進入試用期後會明確自己的崗位,只要考核通過,就可以正式進入單位開始工作。 實習期不需要太多的義務和責任,實習期的大部分員工都在學校的管理之下,可以理解為中介。
所以實習期和試用期是完全不同的,不要把兩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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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是針對尚未畢業的學員,實習期間一般沒有勞務合作,只有虛假的勞動協議。 試用期是指員工入職後公司與員工相互磨橘子的時間,試用期內公司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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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試用期是針對大學畢業並獲得文憑進入職場的人。 實習期間,一般是還在上大學的學生為了提前適應畢業後的工作情況而去公司實習學習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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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和實習期與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試用期只能是員工,而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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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處於試用期,有可能被開除,無條件的實習是實實在在的調查,是過了之後的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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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試用期是工作幾個月後的正式員工,而實習期不是全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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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和實習期,他和梁的區別是不一樣的,試用期可以根據你是否能通過規定的天數而定,獲得資格,而真正的襯衫覆蓋了寬的試用期,也就是說你就合格了,然後實習, 實習期間會學到一些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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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是學校組織參加單位勞動,為完成學習,熟悉未來工作環境的行為。 實習期間,學生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僱傭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但支付生活津貼。 像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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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保證用人單位聘用的勞動者能夠勝任或勝任自己的工作,以及保證勞動者能夠適應自己的工作和工作環境而約定的勞動關係的期限。 像這樣:介紹物件後,嘗試一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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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件的身份不同。 實習期和試用期之間的最大區別之一是您是否是學生。 實習期通常是學生在校期間到公司參加工作實踐的過程。
此時,您還是學生。 試用期是你畢業後作為工人在公司工作的過程,公司會評估你是否適合。 2、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內,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負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實習生所在單位不對實習生承擔無過錯責任,不要求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目的不同。
試用期內,主要反映用人單位為滿足其需求而獲得的人力資源; 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公司和學員的共同宗旨,以提高實習生的素質。 四是時限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不足3個月的,不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至1年之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但是,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襪子的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實習期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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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不同。
試用期是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和選擇而商定的不超過六次的檢查期,勞動關係建立後。 試用期是協議,不是法定協議,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係構建的必要組成部分。 實習是指在校期間在單位某一特定崗位上參加實際工作的過程。
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是不同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已包含在時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勞動合同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可以看出,試行期內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單位對勞動者的過錯承擔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實習所在單位不對實習的過錯負責,也不需要執行最低標準。
3.截止日期不同。
我國法律對試用期的期限作了相關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不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3年且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年;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年; 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份,期限在3年以上。 同一單位、同一工人只能約定第二次試用期。 實習時間沒有時間限制。
第四,區別。
試用期內,主要體現在單位已獲得所需資源; 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在學校與學校之間的共同關係上,以提高實習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年;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數量;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
同一單位、同一工人只能約定第二次試用期。
規定完成一定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足三年的勞動合同,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勞動合同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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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和試用期有什麼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