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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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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2、勞動合同試用期超過一年但不足三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對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其他規定,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等。
規定試用期的目的:
1、試用期的目的是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理解和選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將對勞動者進行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僱傭關係;
2、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機會深入了解對方,以確定是否適合建立長期僱傭關係。 如果工人表現良好,他可以繼續被留住; 如果不合適,可以停止合作,尋找其他合適的人選;
3、同時,試用期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適應的過程,可以幫助雙方更好的協調配合,保證勞動過程的順利進行。 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承擔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費用。
綜上所述,試用期的目的是幫助雙方相互了解,做出選擇,確定是否建立長期僱傭關係,同時也保護員工的權益。 試用期的長短和規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為王磊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3個工作日。
完成辭職手續後,即可離職,約2-3個工作日,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即可辦理辭職手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