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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有關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等。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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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可分為:
1)憲法;2)法律;
(三)行政法規;
4)當地法規;
5)自主法規和單獨法規。
法律服從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礎和核心,法律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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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切憲法都凌駕於部門法律之上,涉及國家生活的所有領域,它們與各個領域的關係都是巨集觀的和有原則的,它們的相互關係之一一般是國家或行政機關。
《憲法》界定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以及不同性質的國家機關之間和內部的關係,明確規定和限制了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職責。 憲法還將規定和限制國家的社會責任和職能,保護各社會群體的公共利益,如節能減排對全社會和公民生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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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如果以任何形式制定,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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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最高法律,是一切法律的基礎,法律部門是執行憲法和法律的部門,必須無條件遵守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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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如何理解憲法的概念。 從廣義上看,我國有很多法律部門,如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從這個角度來看,憲法也是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此時的憲法不僅包括憲法,還包括選舉法、組織法、 等等,這是廣義的憲法。從另乙個角度看,即狹義的憲法,即只有憲法法典,那麼部門法律是按照憲法制定的,憲法是所有部門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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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是憲法法典,包括憲法修正案和憲法解釋,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包括憲法法典和憲法,因此可以說憲法是部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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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國家法律的總法規,一切法律都以憲法為依據,所以國家的一切法律都屬於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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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性檔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通過,於2024年12月20日生效。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實行的制度,以確保國家對澳門基本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司法制度和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基礎。
2. 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貫徹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在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鞏固國家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202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改通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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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不同層次法律規範的有效性。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效力; 行政法規比地方性法規、規章更有效,地方性法規、規章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地方性法規的有效性高於同級和低階的地方性法規。
2.落實立法監督制度。 《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性法規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規則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並有權修改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具體適用法律作出的解釋,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記錄和審查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作出的決定、命令。 同時,《監察法》還規定了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制度。
為確保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立法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特別規章與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建議書供審查,並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程式。檢查和處理。
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落實備案複審聯動機制,制定備案複審工作程式; 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報告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備案審查資訊平台,完善備案審查制度,實現有必要的檔案,一切準備工作必須審查,一切錯誤必須糾正。 對審查中發現的與法律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問題,督促制定機關予以糾正,確保最佳命令和禁止性規定得到執行,確保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