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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前義務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按照誠信原則應當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
合同的附屬義務是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和價格中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而不是合同的主要義務。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在我看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第乙個合同義務產生於合同訂立期間,直至合同訂立。 支付義務伴隨著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的整個過程。 我還是同意王黎明的觀點,即合同前義務只是支付義務的一部分,支付義務應包括合同前義務,只是為了過失責任而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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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是合同中規定的明確義務,您不可能簽訂此類條款,即人身保護條款。
附屬義務(履行合同的義務)包括:
a、及時通知義務:是指在履行合同時及時通知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附帶義務,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存在損害危險的義務。
b. 協助義務:協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c. 提供必要條件的義務:指為完成合同提供必要條件的義務。
d. 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如果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則應在其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防止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擴大。
e. 保密義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獲取對方的商業秘密時,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合同前義務:指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聯絡時,基於誠信原則的各種解釋。 通知。 注意。 保護和其他義務。
合同後義務:指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為維持付款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後事宜,應當有一定的義務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行事或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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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義務的功能不同。 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是保護對方的人身和財產利益。 除此功能外,履行合同中的附屬義務還具有協助債權人支付利益的功能。
二是違約後的責任型別不同。 因違反合同後義務而訂立合同時的疏忽責任; 違反附帶義務的責任性質應為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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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前義務和附屬義務的區別在於,合同前義務的範圍在合同訂立之前就已經存在。 附屬義務的範圍在於合同訂立之前、期間和之後。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
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李穗.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破壞生態。
第510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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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前義務和附屬義務的規定是雙方在合同簽訂前必須履行的義務,主要以誠實守信為主,還有伴隨義務是指沒有法律規定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條:承包人應當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予以保密,未經相親人許可,不得保留副本或技術資料。 也就是說,在加工合同中,對於加工承包人來說,主要的付款義務是按照定製師的要求完成工作,付款義務是幫助定製師保守秘密,不得擅自保留副本或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