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倆離婚了,戶口還在男人這邊,男人不給怎麼剪呢?

發布 社會 2024-08-01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百一十二條 戶主或者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願將戶口簿交給其他家庭成員使用的,或者即使其他成員不能處理個人事務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戶籍簿保管人進行勸說教育,告知其有關戶籍政策; 勸說不成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家屬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製作並出具僅載有第一頁的戶籍簿和常住戶籍證,並在常住戶登記表和人口資訊系統中註明有關資訊。

    因此,丈夫不將戶口簿交給其他家庭成員使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戶口簿保管人進行勸說教育,勸說不成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 簽發僅載有第一頁的戶籍簿和常住戶籍卡,使用該戶籍簿辦理戶籍手續。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二樓對了,可以拿著身份證和離婚證到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補發戶口簿,這樣既可以拿回自己的戶口簿,還可以直接分戶。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他實在不想上法院,先去派出所,你所在地區的管委會。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直接到派出所報遺失,原有戶口簿自動失效。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找派出所,村幹部。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現在這個社會離婚對大多數年輕人來說都是很正常的,沒什麼,誰走了就活不下去了這種話,太陽還是每天公升起的,日子還是要活的,留下自由離開的方式,盲目的忍耐和遷就,還不如分開,為什麼兩人要糾纏不清,不肯放手呢?

    也許對於過去的農村婦女來說,離婚是頭等大事,基本上很少見,因為她們的思想比較封建,覺得離婚的女人可能活不下去,換句話說,她離不開男人,因為沒有經濟條件,很難養活自己, 那麼孩子呢?尤其是男生,有些老人重男輕女,思想觀念特別重,怎麼能判你呢? <>

    但當代女性不同,過不去就離婚,沒必要糾纏對方,讓大家都好起來,但是離婚涉及戶籍問題,有的人一結婚就把戶口轉移到男人的戶口簿上,離婚就需要搬出去, 但很多男人不願意,在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辦?

    一開始肯定是好好商量的,因為畢竟是離婚了,留在這裡也沒用,如果想盡快搬出去,如果實在不同意,可以走法律程式,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一種方式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因為如果拿到戶口簿,你已經報失處理了,一般情況下,他們也會受理。 <>

    另一種辦法是去當地派出所調解,如果警察勸說無效,可以直接按照法院派出所或調解函直接辦理戶口分割,然後按照正常的流程搬家戶籍,讓他演流氓也沒用。 <>

    你說這種男人不離婚,你為什麼要留著? 都分居了,還固執地守著戶口,不讓別人搬出去,我覺得這種男人離婚只能讓他後悔,和這種人過不了一天,就該走了,也沒什麼好捨不得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那你就應該馬上報警,這樣你才能有這個很好的結果,你也可以處理好這件事情。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應該商量和處理,因為男人心裡還有你,不想讓你走,所以他不能硬化關係。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然後直接將對方告上法庭,因為這個戶口簿是你自己的,所以法庭肯定會判給你。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離婚後,男方胡懷不給女方戶口簿,搬家戶口:女方可以再和男方協商處理。 雙方協商不成的,女方可以要求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然後按照法定程式辦理戶籍轉移。

    [法律依據]。

    《戶籍管理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報遷出戶籍,取得移民證,登出戶籍。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鎮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准入證明》向常住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出境。

    公民被命令遷往邊境地區,必須取得其慣常居住地所在直轄市所轄縣、市、區的公安機關批准。

    第19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分居、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登記變更。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點火定律和分析:

    1.確認該男子的戶口簿確實已向法院備案。 因為戶口簿是雙方共用的,丈夫不願意拿出來起訴對方侵權;

    2.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補發遺失。 由於戶籍本總是無法取得,因此可以確認戶籍已經丟失,戶籍本在戶籍部門補發時可以順便搬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等工作;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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